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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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先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说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以及具体的违约表现,最后,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申请日期。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许多合同在签订后可能感觉其中的几条条款并不合适,所以签订者就像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这些合同往往需要通过上诉来处理,但是一些朋友可能对此有些疑惑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到底该怎么写。下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惑。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代理词需要通过具体的情景来写,不过在论述时可以分为几个步骤

1、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2、该合同显失公平

3、订立合同时原告存在重大误解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特点是什么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3.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4、重大误解之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问题的回答。在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上诉时,要把握住对方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欺骗的具体行为,这对您赢得上诉有很大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宁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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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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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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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将原有的有关股东名册变更(或替换或增减)之后,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做出相应变更登记的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并不设立新的权利,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只是一种公示和确认。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股东变更登记不伴随新权利的产生或改变,即使新的股东加入公司,由于股东权无需行批和许可,因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所以,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民事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做出的股东变更登记对于股东和公司均不产生实质影响,而主要是保护第三人利益,更多的是一种公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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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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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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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股东变更问题,股东诉讼的种类针对股东变更和撤销等问题,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包括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这两种诉讼属于不同的性质,对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作用截然不同。股东持确认股东决议关于变更股东无效的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股东持判令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判决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做出股东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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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之前家人做了个公证遗嘱,想知道公证遗嘱撤销应该怎么撤销或变更,有知道的朋友来说一说,谢谢了。
[律师回复] 遗嘱人立完遗嘱后能否变更或撤销,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以后,生效以前对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进行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使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变更,也可以说是遗嘱内容的部分撤销。遗嘱与其他民事行为不同,其他的民事行为,必须有法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原因,才可以变更或撤销,并且有时间的限制;而遗嘱的撤销不受时间、原因的限制,遗嘱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问任何事由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的遗嘱,但变更或撤销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得代理。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原来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或变更时,仍需要的以公证遗嘱所代替,不能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以上是关于公证遗嘱撤销应该怎么撤销或变更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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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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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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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证遗嘱变更后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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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律师回复]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你们能不能给我分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代理词范本,我想要去起诉我前妻我们离婚之后孩子跟了他但是他不让我去看孩子
[律师回复] 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代理词范本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阶段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庭前阅读案件材料,走访有关案件的当事人,参加法庭调查,对办案事实已有了充分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婚生子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一,孩子现在刚满七周岁,从出生到现在都从未离开过自已的母亲。父母离婚本身对于孩子就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如果这时候再强迫年幼的孩子离开母亲,孩子会很难适应这一改变,对其在性格的塑造上会产生致命的影响。而且,本案中,由于孩子刚就读小学,身心都处于重要的成长期,在这个阶段母亲对孩子的关爱是谁(包括爷爷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二,原告能够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而且工作轻松,闲暇时间比较多,时间掌握自由,能够更多的陪伴孩子。而被告的月薪每月才两千元,还不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由于其父母在北京没有住房,现今在棚户区租房居住,而被告也一直居住在单位的宿舍内,其家庭条件根本不适合孩子居住生活。另外,被告警察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经常需要出差办案,休息时间不确定,根本没有时间来照顾和陪伴孩子!

三,孩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对孩子成长和教育更为有利。原告为了孩子更加健康的长大,献出了自已全部的心血和努力。本来家住大兴,为了孩子在西城上学方便,便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发现孩子对绘画有兴趣,就致力于培养孩子的绘画能力,为孩子寻找最优秀的老师;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就为孩子报名跆拳道兴趣班,无论严寒酷暑,从不间断接送,现在孩子已经取得跆拳道五段的好成绩。同时,从被告的学历水平及工作经历上也可看出,如孩子和其一起生活,可以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四,结合实际情况,法庭应当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孩子是最敏感的群体,生活中的细微变化往往会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代理人认为父母双方都应作出最大努力,以对其伤害降到最低。在涉及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孩子对自己愿意与谁一起生活也表现的最为直接。本案中,孩子多次明确表示喜欢和妈妈一起生活,不愿意和妈妈分开,法庭应当对此充分考虑。
二、孩子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一,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水平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直接影响,被告不良的思想品质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
首先,被告思想狭隘,脾气暴躁,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就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的相关出警记录,足以证明。
其次,上一次的抚养权案以及后来的抚养费案中,被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多次在庭审中提供虚假陈述,欺骗法官。为了掩盖孩子为原告抚养的事实,被告还让自己的母亲和姐姐出庭替自己作伪证(在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录音证据中可以证明)。让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这么做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是为了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再则,被告什么事情都是以金钱为第一位的考虑,为了金钱,竟然可以打着孩子的名义起诉抚养费,来达到自已赚钱的目的。
最后,被告虽以成年,但什么决定都要回家和母亲商量,平时遇事也是毫无主张,身心极不成熟。综上,原告种种不良表现,足以体现其根本品质就是如此。试想一下,如果孩子由其抚养,会对孩子品质的塑造和未来的健康成长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孩子根本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耽误的将是孩子的一生!

二,离婚后,被告一直忙着再婚、找工作的事情,对孩子的事极少过问,更谈不上经常关心和爱护孩子。
被告原为部队军人,离婚后,被告一直忙于再婚、找工作等问题,根本无暇顾及孩子的事务。复员后,由于警察工作性质的原因,更是经常在外值班和加班,根本没有时间照看和关心孩子。好不容易和孩子聚在一起,与孩子沟通接触时完全缺乏耐心,对孩子的教育也是漠不关心。

三,被告认为自己的父母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是爷爷、奶奶不可替代的,被告把抚养孩子的责任推卸给自己的父母,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
其次,原告父亲仍在工作,靠捡拾垃圾为生,只有被告的母亲身体状况极差,患有多种疾病,根本没有精力照顾孩子。让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孩子的未来令人担忧。

四,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的录音证据可以显示,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同意将抚养权移交给原告,只是由于家庭的压力,不能通过协商,只能能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
父母为孩子的第一抚养人,第一抚养人的意见是决定孩子抚养问题上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意见,被告父母的意见并不能代替和左右孩子父母的意见。原告及代理人认为,既然被告已经明确作出了同意更换抚养权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中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的事实,法院应予采纳。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代理人坚持认为本案婚生子孩子的抚养权应变更为原告抚养。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这就是变更抚养关系代理词,希望你们能打赢官司。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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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撤销变更的标准是什么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趁人之危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等可变更撤销。符合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趁人之危的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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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遗嘱公证遗嘱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收购要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是合同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关系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法律上的效力表现为:一经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即为合同成立。要约人更改或者撤回要约,应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收购要约作为要约的一种也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方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这主要是对收购方的一种制约。因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所造成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目标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上涨。这种价格的上扬会带来一定的投机性,因此对收购行为的随意性需要加以限制。证券法这一条的规定就要求收购人在作出收购要约之前应当深思熟虑,全面考察其收购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有在经过理性思考后发出的收购要约,既具有相当的竞争性和优胜劣汰的功能,又能保证证券市场整体上的稳定性。
证券法这一条的规定还规范了收购要约的变更。如前所述,收购要约的文件相当于合同的条款,其中的各项说明是公众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目标公司决定如何反应的基础。要约事项的变更是一种牵涉到双方的法律行为,有必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如果随意进行变更会给其他当事方的投资判断带来误导,使他们遭致损失,同时也破坏了收购要约的法律严肃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收购行为进行监控。收购要约的变更也只有在他们认定这种改变不会给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带来危害,或者是因为确实存在必须变更的情况,并得到他们的批准以后才能成立。
公证遗嘱能怎么撤销或者变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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