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由谁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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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的程序,因解除的根据不同而不同。协议解除该因协议生效而使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其他情况因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使原合同解除。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该批准、登记手续时起,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又称法定解除,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有效。
合同解除权由谁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合同解除权由谁享有

因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解除合同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自不待言;因一方声明不履行或一方违约,对方有权通知一方解除合同亦无疑义。

问题是违约方可否根据第94条第(2)、(3)、(4)项请求解除合同?如甲方迟延履行,乙方向法院告其违约,并要求其实际履行,对方可否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而免除其实际履行义务?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很明确,只有违约方的相对人可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从文义上看似不禁止违约方援引第94条解除合同。考虑到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但全面履行本身包含有实际履行的内容,为保证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使对方能圆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应认为违约方不得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只能等待对方通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解除的程序,因解除的根据不同而不同。

协议解除该因协议生效而使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其他情况因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使原合同解除。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该批准、登记手续时起,合同解除。

通知解除又称法定解除,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有效(通知须送达对方,否则对方有权继续履行)。

对方有异议的,应自行请求司法救济,但救济的方式,并非起诉对方违约或侵权,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新增加了期限限制。该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

但是,催告并非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依法取得解除权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没有在该期限内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对方没有催告进行抗辩。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其权利。

一般情况下,在因一方出现可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的,但解除合同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实践中,如果您有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而导致您有解除合同的想法时,一定要仔细分析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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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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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该怎样确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公示催告程序该怎样确定由谁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该如何确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该如何确定由谁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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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朋友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于是提起诉讼,想知道离婚诉讼程序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呢?
[律师回复] 婚内债权债务能否成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务有明确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成立,即此种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此种情况下,婚内债权债务可否成立?有人认为:债权债务不能成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内所谓借款,是很难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的。另一种说法认为:债权债务可以成立,婚姻关系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也实际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这也实际上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此种规定是相当合理的,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经明确否认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从而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
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对方,这一表示应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属进行约定的依据,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必要和前提,。此外,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它显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认定为有效的是合理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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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不是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特殊情况下拥有解除权,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式没有解除合同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会遭受更大损失的情况,而守约方也拒绝行使解除权的时候,那么法院会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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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现在在处理监察法的问题,需要进行制定了,问一下大家关于国家监察法由谁制定的呢?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监察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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