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机爆炸受伤找谁来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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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使用者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手机爆炸,那么这是属于手机本身缺陷问题,这种情况下必然要向手机厂商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因手机爆炸受伤找谁来赔偿

一、因手机爆炸受伤找谁来赔偿

如果使用者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手机爆炸,那么这是属于手机本身缺陷问题,这种情况下必然要向手机厂商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表示: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商品质量问题找谁投诉

首先找消费者协会,如果解决不了找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二)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

它涉及面广,并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

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

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四)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许多生产厂家们为了牟取暴利,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不仅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成立了消费者组织,就是为了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的法令付诸行动,能够得以实行。我们应有效发挥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尽最大努力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监督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经济活动,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的检查程序与投放标准,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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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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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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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
(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有学者针对我国这样的立法指出,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存在两种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否有重叠的区域?它们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普遍认为,当存在国家或行业具体的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无须再去证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直接认定存在“缺陷”;假如没有有关特殊的安全标准,则适用普遍标准加以判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责任的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二)、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或直接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个基本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的位置;销售者。销售者一头联结着生产者,另一头联结消费者,因而是产品责任中处于中间地位的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次位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产品责任的次位主体所作的确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这种法律拟制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就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法律拟制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为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拓宽了救济的途径。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权利主体是用户或消费者,即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无权提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
(三)、归责原则和免责要件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通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它作为一种型的民事责任带有一种鲜明的民事赔偿责任属性,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适用债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用户、消费者在产品售出后一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六)、诉讼管辖规定不同
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案件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案件均适用特别地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其所适用的具体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
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一)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一方面,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因为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违反观念,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体现了求偿权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由两种请求权中择一行使应当允许,体现了求偿权的“选择性”。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索赔】
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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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爆炸能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手机爆炸如何索赔
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
(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有学者针对我国这样的立法指出,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存在两种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否有重叠的区域?它们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普遍认为,当存在国家或行业具体的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无须再去证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直接认定存在“缺陷”;假如没有有关特殊的安全标准,则适用普遍标准加以判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责任的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二)、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或直接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个基本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的位置;销售者。销售者一头联结着生产者,另一头联结消费者,因而是产品责任中处于中间地位的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次位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产品责任的次位主体所作的确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这种法律拟制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就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法律拟制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为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拓宽了救济的途径。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权利主体是用户或消费者,即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无权提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
(三)、归责原则和免责要件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通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它作为一种型的民事责任带有一种鲜明的民事赔偿责任属性,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适用债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用户、消费者在产品售出后一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六)、诉讼管辖规定不同
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案件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案件均适用特别地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其所适用的具体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
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一)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l、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一方面,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因为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违反观念,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体现了求偿权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由两种请求权中择一行使应当允许,体现了求偿权的“选择性”。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索赔】
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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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
(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有学者针对我国这样的立法指出,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存在两种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否有重叠的区域?它们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普遍认为,当存在国家或行业具体的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无须再去证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直接认定存在“缺陷”;假如没有有关特殊的安全标准,则适用普遍标准加以判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责任的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二)、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或直接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个基本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的位置;销售者。销售者一头联结着生产者,另一头联结消费者,因而是产品责任中处于中间地位的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次位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产品责任的次位主体所作的确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这种法律拟制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就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法律拟制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为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拓宽了救济的途径。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权利主体是用户或消费者,即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无权提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
(三)、归责原则和免责要件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通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它作为一种型的民事责任带有一种鲜明的民事赔偿责任属性,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适用债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用户、消费者在产品售出后一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六)、诉讼管辖规定不同
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案件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案件均适用特别地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其所适用的具体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
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一)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l、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一方面,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因为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违反观念,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体现了求偿权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由两种请求权中择一行使应当允许,体现了求偿权的“选择性”。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索赔】
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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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爆炸是否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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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以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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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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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炸弹导致爆炸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种突如其来的爆炸是受害人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尽量不要到存有易燃易爆物的仓库附近。行为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最好在人烟稀少的地方。
爆炸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种突如其来的爆炸是受害人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尽量不要到存有易燃易爆物的仓库附近。行为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最好在人烟稀少的地方。
手机爆炸厂家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手机爆炸厂家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1、手机电池爆炸属于产品质量侵权,具体赔偿可根据实际损失像手机制造商索赔,在讲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赔偿额度,从而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张女士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进行投诉,申请第三方主持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责任。
3、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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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怎么认定 如何处罚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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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手机爆炸厂家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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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爆炸应该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手机爆炸如何索赔
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
(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有学者针对我国这样的立法指出,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存在两种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否有重叠的区域?它们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普遍认为,当存在国家或行业具体的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无须再去证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直接认定存在“缺陷”;假如没有有关特殊的安全标准,则适用普遍标准加以判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责任的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二)、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或直接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个基本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的位置;销售者。销售者一头联结着生产者,另一头联结消费者,因而是产品责任中处于中间地位的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次位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产品责任的次位主体所作的确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这种法律拟制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就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法律拟制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为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拓宽了救济的途径。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权利主体是用户或消费者,即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无权提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
(三)、归责原则和免责要件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通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它作为一种型的民事责任带有一种鲜明的民事赔偿责任属性,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适用债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用户、消费者在产品售出后一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六)、诉讼管辖规定不同
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案件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案件均适用特别地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其所适用的具体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
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一)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一方面,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因为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违反观念,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体现了求偿权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由两种请求权中择一行使应当允许,体现了求偿权的“选择性”。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索赔】
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手机爆炸厂家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手机爆炸厂家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1、手机电池爆炸属于产品质量侵权,具体赔偿可根据实际损失像手机制造商索赔,在讲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赔偿额度,从而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张女士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进行投诉,申请第三方主持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责任。
3、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手机爆炸应该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手机爆炸应该如何索赔问题解答如下, 手机爆炸如何索赔
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
(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有学者针对我国这样的立法指出,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存在两种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否有重叠的区域?它们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普遍认为,当存在国家或行业具体的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无须再去证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直接认定存在“缺陷”;假如没有有关特殊的安全标准,则适用普遍标准加以判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责任的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二)、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或直接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个基本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的位置;销售者。销售者一头联结着生产者,另一头联结消费者,因而是产品责任中处于中间地位的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次位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产品责任的次位主体所作的确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这种法律拟制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就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法律拟制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为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拓宽了救济的途径。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权利主体是用户或消费者,即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无权提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
(三)、归责原则和免责要件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通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它作为一种型的民事责任带有一种鲜明的民事赔偿责任属性,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适用债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用户、消费者在产品售出后一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六)、诉讼管辖规定不同
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案件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案件均适用特别地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其所适用的具体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
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一)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l、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一方面,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因为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违反观念,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体现了求偿权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由两种请求权中择一行使应当允许,体现了求偿权的“选择性”。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索赔】
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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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爆炸受到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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