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需要注意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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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就是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影响较广的就是常说的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等。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需要注意

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就是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影响较广的就是常说的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等。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人们把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甚至在几天内夺去几千人的生命。其实,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成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疾病。

2、环境污染与癌症

大量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污染是导致癌症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是癌症综合预防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3、对植物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

4、天气气候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使得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

②增加大气降水量: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

③下酸雨:有时候,从天空落下的雨水中含有硫酸。这种酸雨是大气中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经过氧化形成硫酸,随自然界的降水下落形成的;硫酸雨能使大片森林和农作物毁坏,能使纸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腐蚀破碎,能使金属的防锈涂料变质而降低保护作用,还会腐蚀、污染建筑物。

④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做"热岛效应"。

⑤对全球气候的影响:2010以来,人们逐渐注意到大气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经过研究,人们认为在有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中,二氧化碳具有重大的作用。二氧化碳能吸收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使近地面层空气温度增高,这叫做"温室效应"。有的专家认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若干年后会使得南北极的冰熔化,导致全球的气候异常。

5、酸雨

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降水酸度pH<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

6、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

7、氟化物(F)

指以气态与颗粒态形成存在的无机氟化物。主要来源于含氟产品的生产、磷肥厂、钢铁厂、冶铝厂等工业生产过程。氟化物对眼睛及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吸入高浓度的氟化物气体时,可引起肺水肿和支气管炎。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氟化物气体会引起慢性中毒和氟骨症,使骨骼中的钙质减少,导致骨质硬化和骨质疏松。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城市地区日平均浓度7微克/立方米。

8、铅及其化合物(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主要来源于汽车排出的废气。铅进入人体,可大部分蓄积于人的骨骼中,损害骨骼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对男性的生殖腺也有一定的损害。引起临床症状为贫血、 末梢神经炎,出现运动和感觉异常。我国尿铅80微克/升为正常值,血铅正常值小于50微克/毫升。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相关内容,特别是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很多时候引发一些慢性疾病、癌症等等,人们生存的环境也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重视环境保护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国家也出台了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爱护环境每个人都有责任,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遂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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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包括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对植物危害。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措施可以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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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朋友在化工厂时候给弄到不少污染物了,对人体是有伤害的,还被人发现后就直接给举报了,发现已经构成严重危害环境了,那么污染环境罪实害犯如何判呢?
[律师回复] 刑罚介入不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惩罚发生实质损害结果的实害犯,而对那些虽然污染了环境,但一时还没有出现实质损害结果或者实质损害结果一时难以认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刑法》却束手无策。
  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使实质损害结果认定存在困难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行为人污染环境要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只有在污染环境出现实质损害结果的前提下方才考虑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有实质损害结果发生的3类情形,因为要求有实质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就必须要求排污人的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是因排污人的排污行为引发或者产生了这个实质损害结果。
  但是,在许多污染环境案件中,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现有科学技术和医学水平无法证明某种物质与某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们虽然可以感受其身体的不适与损害是与周边的环境污染行为有关系,但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排污人的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对这种排污行为自然也无能为力。例如,日本在1945年前后就开始发现富山骨痛病的存在了,但当时的医疗科技水平无法确认这种病与三井矿山神岗工厂废液中所含的镉之间存在关系。
  在我国,自1997年《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至今10多年以来,还没有一件因排污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并不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发生因排污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事情,而是因情况复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定。
  虽然与排污行为对人身伤亡损害的认定相比,其对财产、农田、土地带来的损失认定较为容易,但事实上仍然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排污单位往往不止一家,排污数量以及时间等也都难以确定,而排污后也并不是立即发生损害结果,这就使得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刑法》对这样的排污行为也就无能无为力了。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性决定有必要处罚危险犯
  笔者之所以认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有必要处罚危险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环境污染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要求我们对环境污染实行“零容忍”。试想,如果我们的生存空间都越来越危险和狭小,还奢谈什么“生存”,更遑论“发展”?
  
其次,对环境污染的危险犯施以刑事处罚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如日本《公害处置法》第二条规定:“(故意犯)在工厂、或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排出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包括在人体中蓄积后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足以对人的生命和身体产生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惩役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危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所规定的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三百三十四条违反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都规定对危险犯给予处罚,这些犯罪也都是过失犯罪,其中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属于污染环境罪,只不过当时对于这一条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性认识得比较清楚。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和发展,我们同样也认识到排放其他污染物对污染环境的危险性,也自然应当以刑事制裁手段进行处罚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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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开了一个化工厂,虽然赚钱但是确实对环境存在污染,目前都是晚上偷偷在进行中,只不过还是被人发现当场工厂就被查出了,已经被判定为污染环境了,那污染环境罪危害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三、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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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危害是什么
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1、急性危害:污染物在短期内浓度很高,或者几种污染物联合进入人体可以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2、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主要指小剂量的污染物持续的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如大气污染对呼吸道慢性炎症发病率的影响等。3、远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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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危害是哪些
[律师回复] 1、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
(1)急性危害:污染物在短期内浓度很高,或者几种污染物联合进入人体可以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
(2)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主要指小剂量的污染物持续的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如大气污染对呼吸道慢性炎症发病率的影响等。
(3)远期危害: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一般是经过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后才表现出来,如环境因素的致癌作用等。环境中致癌因素主要有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因素。物理因素,如放射线体外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白血病、肺癌等,生物学因放,如热带性恶性淋巴瘤,已经证明是由吸血昆曳传播的一种病毒引素的。化学因素,根据动物实验证明,有致癌性的化学物质达1100余种。
2.有害化学药品对生物的危害
农药是一类常见的有害化学药品。人们在利用农药杀灭病菌和害虫时,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对包括人类在内的多种生物造成危害。
许多农药是不易分解的化合物,被生物体吸收以后,会在生物体内不断积累,致使这类有害物质在生物体内的含量远远超过在外界环境中的含量,这种现象称为生物富集作用。生物富集作用随着食物链的延长而加强。例如,几十年前DDT作为一种高效农药,曾经广泛用于防治害虫。某地曾经使用DDT防治湖内的孑孓,使湖水中残存有DDT,而浮游动物体内DDT的含量则达到湖水的一万多倍。小鱼吃浮游动物,大鱼又吃小鱼,致使DDT在这些大鱼体内的含量竟高达湖水的八百多万倍。
3.重金属对生物的危害?有些重金属如Mn、Cu、Zn等是生物体生命活动必需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属如Hg、Pb等对生物体的生命活动有毒害作用。生态环境中的Hg、Pb等重金属,同样可以通过生物富集作用在生物体内大量浓缩,从而产生严重的危害
4.Hg对水蚤生命活动的影响
通过演示实验可以看出,Hg对水蚤有毒害作用。科学家们发现,自然界中的Hg在水体中经过微生物的作用,能够转化成毒性更大的甲基汞。在被甲基汞污染了的海水中,藻类植物改变了颜色,海鱼也大量死亡。科学家们还发现,质量浓度仅为4mg/L的PbCl2溶液,就能明显地抑制菠菜和番茄正常地进行光合作用。可见,Hg、Pb等重金属对于生物的正常生命活动是十分有害的。
5.富营养化对生物的危害?富营养化是指因水体中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含量过多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中含有适量的N、P等矿质元素,这是藻类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这些矿质元素大量地进入水体,就会使藻类植物和其他浮游生物大量繁殖。这些生物死亡以后,先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使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明显减少。接着,生物遗体又会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出硫化氢、甲烷等有毒物质,致使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发生富营养化的湖泊、海湾等流动缓慢的水体,因浮游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出蓝、红、褐等颜色。富营养化发生在池塘和湖泊中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水中叫做“赤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排出的水中含有很多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这些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大量地排到池塘和湖泊中,会使池塘和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池塘和湖泊的富营养化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业,而且会使水中含有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严重地影响人畜的安全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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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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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定,污染环境罪怎么定性,污染环境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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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济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民带来损害的,构成对居民的侵权行为。我国有完善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分三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如何赔偿。今天,律图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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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看电视,是关于环境污染的,现在环境污染特别严重,请问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有什么异同?
[律师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通过对比,两罪主要存在如下不同:
1.从客体上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从犯罪对象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为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最主要是工业废料。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为氰化钾、砒霜、细菌等特定犯罪对象,多投放于公共饮食场所。
3.从主观上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向水体、大气等排放、倾倒危险物质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物生存等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是行为人所不希望发生的,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排斥态度。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持排斥态度。故意与过失的根本区别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持排斥态度。
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原投毒罪为基础,针对恐怖犯罪活动新情况修订而成。就本案而言,三被告人从徐州天勇化工厂运输粗苯深加工后化工废料酸焦油到临淄并向三干渠内排放,侵犯的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并未侵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三被告人拉回并倾倒的是酸焦油,系工业废料,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并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特指的犯罪对象。三被告人将酸焦油向三干渠内排放,认为三干渠内流水会将酸焦油稀释,不会造成污染后果,主观上已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下游水质污染,影响生物生存发展,但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持排斥态度,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三被告人向三干渠内投放酸焦油,也未有借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意图,主观上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过失),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要件(故意)。综上,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三干渠内排放含有毒物质的酸焦油,致下游太公湖水域污染生物死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并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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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以前的时候开了一个工厂,现在他自己一直在做产品的生产加工呢,可是现在由于涉及到污染坏境的原因就被抓了,那个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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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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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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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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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哥们儿他们家开了一个食品加工厂,工厂的食品包装袋被我哥们儿他们家乱扔,现在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会被怎么判刑的呢?、
[律师回复]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
(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附: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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