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倒事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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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场处理流程:1、工作人员(卖场所有人员)发现顾客发生意外受伤事故,第一时间立即上前协助顾客,请顾客至就近点休息,同时通知客服部与物管部到达现场安抚顾客、保护现场(如设备原因通知工程部) 2、在场人员注意保护现场,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事故发生过程,作为客服部与物管部事故后续处理的依据。
顾客摔倒事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顾客摔倒事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现场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卖场所有人员)发现顾客发生意外受伤事故,第一时间立即上前协助顾客,请顾客至就近点休息,同时通知客服部与物管部到达现场安抚顾客、保护现场(如设备原因通知工程部)。

2、在场人员注意保护现场,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事故发生过程,作为客服部与物管部事故后续处理的依据。客服部与物管部当值主管3分钟内到达现场,安抚顾客情绪,了解事故经过,作出初步事故判断。并由客服部当值主管将事故上报总值班经理以及营运部、行政部经理备案;由物管部当值主管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取证和监控摄像存档。

3、客服部负责对顾客进行紧急救护(轻伤可使用急救药箱内药品进行简单创面处理;重伤如无法进行紧急处理的上报后拨打“120”或将顾客直接送往就近指定医院救治)

4、客服部负责通知顾客家属,并代表公司向顾客道歉或慰问,现场可完结的事件,及时进行相关赔付协商,通过礼品、赠品或折扣商品等形式安抚顾客。

5、将当日处理结果及后续跟进情况上报客服部经理以及当日总值班经理、营运、物管、行政部经理。

(二)事件跟进流程:

1、客服部在事故次日致电顾客,了解康复情况,关心、安抚顾客。

2、物管部结合现场取证情况,配合客服部,就顾客意外伤害事故作出责任判定,作为公司赔付依据;客服部与顾客沟通,收集相关顾客证明资料;行政部配合协调保险公司依据事故情况给出赔付意见。

3、客服部与顾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完毕;如暂时无法达成一致,安排专人时时跟进,维系客情关系,并将跟进情况及时与部门经理汇报,以协商最终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办领导。

4、客服部与顾客达成一致并签定相关和解协议,将相关协议、证明、单据等提交行政部以备保险公司赔付。

(三)报案流程:

1、如顾客在营业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楼层管理人员上报营运部经理,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记录(监控录影)。

2、部门经理在4小时内将情况报至行政部,由行政部2小时内拨打

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同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当行政部专员无法联系时,报至行政部经理处。

3、需保留、准备好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

顾客摔倒事件处理办法中主要会涉及的是事故发生后的一些现场处理的流程,以及事故发生解决之后的事件后续跟进,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还需要进行报案。对于这样的事故处理办法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规定的,而且还,应该确立的更对受害人的赔偿的一些项目,比如说像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这些,侵权责任人是需要赔偿的。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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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顾客在店里摔倒,应该第一时间送至医院,其后赔偿问题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提起侵权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顾客在店里摔伤责任由谁承担商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店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店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店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商店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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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店里摔倒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顾客在店里摔倒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顾客在店里摔倒,应该第一时间送至医院,其后赔偿问题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提起侵权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顾客在店里摔伤责任由谁承担商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店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店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店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商店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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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谁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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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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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顾客在超市摔倒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有顾客在超市摔倒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顾客在超市摔倒,主要还要看超市的地板是不是很滑,如果顾客摔倒的确是超市的地板太滑造成的,而且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赔偿流程以及倍偿金公式
1、病情稳定后先去做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2、根据工伤等级协商赔偿、补偿事宜。
3、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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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顾客在店里摔伤责任由谁承担商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店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店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店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商店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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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餐厅顾客摔倒后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 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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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 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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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餐厅顾客凳子上自己摔倒谁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顾客自己摔倒,或者餐厅的原因导致顾客的摔倒,餐厅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果因不能合理妥善的解决,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由给出公正的判决。具体如下所述: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
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
4、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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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倒怎么协商赔偿
如果顾客真的在商场遭到意外,不管是不是商场的责任,商场都有及时救护的义务。还应根据顾客的实际伤情,予以适当赔偿。如果顾客提出的要求有些过度,或者不合理,商场应耐心跟顾客沟通、协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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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餐厅顾客在餐厅摔倒后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 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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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厅摔倒,餐厅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 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餐厅顾客因为摔倒,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 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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