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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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公司对于老百姓来讲并不陌生,但是对于公司股权质押则会感到非常陌生,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必须得对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有所了解,因为我们知道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股权是股东存在的凭证,一个公司的运行关乎股东的利益,那么今天,律图针对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做了相关归纳,希望对股东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股权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质押的股权, 经依法作价、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享有的质权称为股权质权。

二、公司股权质押执行

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 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 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 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民法典》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 既非物权亦非债权, 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 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 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 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 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 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三、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

股权质押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例如, 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综上内容就是关于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的问题,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应该充分的了解,股东的股权代表的不仅仅是股东存在的凭证,同时股东股权的多少,更是代表股东在这个公司的地位,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的问题很复杂,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细节问题,但是只要掌握好了,就能避免一些风险,减少自己财产的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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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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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应该如何执行,其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权质押应该如何执行,其效力如何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应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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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承担其他债务,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权质押是否承担其他债务,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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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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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强制执行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股权质押强制执行公证吗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般来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所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单位申请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 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或他项权利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制质物转让
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收取孳息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质权保全权
我国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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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质押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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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权质押如何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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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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