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额度更改对企业的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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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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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5年全年,财政部将下达总计3.2万亿元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的额度,伴随着这个债务置换额度的更改,银行方面收到了很大的波及,某些企业也意识到了自身企业的机遇或许也随之来到,但具体的分析可能不足,接下来,就由律图为你具体分析。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额度更改对企业的影响

2015年全年,财政部进行了债务置换额度的更改,而伴随着这个债务置换额度的更改,银行方面收到了很大的波及,某些企业也意识到了自身企业的机遇或许也随之来到,但具体的分析可能不足,接下来,就由律图为你具体分析。

地方政府融资的“政府担保”不仅不具备法律有效性,而且个别地方政府财政风险过大,对平台的担保有名无实,银行的债权存在着悬空的风险。地方债置换意味着地方政府认领了其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对银行起到了风险缓释的作用。但银行业近年来高度重视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普遍对融资平台实施了统一授信、审批以及“名单制”管理,尤其是几家大型商业银行,融资平台贷款的门槛比较高,抵押充分,风险管理比较严格,地方债置换带来的风险缓释效应并不是很突出,但却会给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和收益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地方债置换的机制设计不清晰,造成了银行的潜在风险。

置换债券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虽同属地方政府债务,但二者是分开管理的。前者不能转让流通,只由银行持有,后者则可上市流通。在经济下行的宏观大背景下,如果地方政府收支压力较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为降低社会影响,必然会选择优先偿付一般债券,因此,置换债券的风险事实上是大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

二、银行在地方债置换工作中缺乏主动权,可能造成业务机会的流失。

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对平台贷款的认定口径不一致,而定向发债的主动权是掌握在省政府手中的,因此,部分置换贷款对应企业可能并不在银监会确定的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名单上。笔者在某大型银行的省分行调研时发现,置换的贷款涉及该行53家客户,贷款金额为47.3亿元,其中银监会平台名单外的客户有24户,贷款置换金额13.22亿元。经过逐家比对,可以看出所置换的平台外贷款主要是那些现金流充分、收益潜力较大的一些项目。由于置换债券收益率低于贷款,因此地方政府很可能借贷款置换,降低地方优质企业、重点项目的融资成本。对于银行而言,这不仅意味着收益的损失,也会导致优质客户和业务机会的流失。

三、地方置换债的久期较长,会加剧资产负债错配的风险。

地方债置换表面上看是将不易流动的信贷资产转化为了流动性较强的债券投资,但由于近两年地方置换债将密集发行,规模比较大,国家为了避免对债券市场的冲击,一方面规定置换银行平台贷款的地方债只能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另一方面不允许这部分地方债流通转让,债券的流动性完全没有得到体现。以2015年已经发行的2万亿元置换债为例,主要是为了解决财政短期内集中还本付息的压力,也就是说,被置换出去的贷款大部分是在2015年或者2016年到期的,久期较短。根据笔者在某银行省分行的调研,被置换出去的贷款的平均剩余期限为0.92年。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的期限则分别为3年、5年、7年和10年,加权平均期限为6.2年,贷款和债券的久期缺口达到了5年以上。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各类投资品的增多,特别是互联网理财的兴起,商业银行存款短期化的倾向日益凸显。地方置换债券不能流通和久期较长的特征加剧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地方置换债与贷款之间存在利差,会造成银行收益损失。

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尚未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决定机制,债券利率也无法反映各地方的财政实力、经济发展潜力以及信用环境的差异,甚至曾经出现过地方债收益率低于国债的情况。2015年的置换债发行虽然明确规定了利率区间的上下限,但即使按上限计算,置换债利率仍与贷款利率之间存在着差距,会造成银行收益的损失。根据财政部发言人的说法,发行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每年节年省利息500亿元,如果按照2013年的审计报告,银行贷款在地方政府债务中的占比为56.56%,就意味着其中银行承担的损失可能会达到282亿元。

五、如果缺乏足够的项目储备,会造成业务空间的萎缩和资金利用率的下降。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置换,意味着银行贷款余额在短期内会出现集中下降的情况,年初确定的贷款规模将会出现空缺。如果不能尽快挖掘到新的潜力客户,开发出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贷款机会,就会对业务和收益形成冲击。但在当前,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有效贷款需求不足,一些新兴企业和部门尚未培育成熟,要实现客户结构的顺利转换和业务的接续推进,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当然,每个企业的经营计划的不同以及经济实力的差异,对银行的需求也有所差异,所以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额度更改为本身带来的利益远不止于此,而由于企业老总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的欠缺,或许会因此错过一些机会,所以最好还是能够进行一些专业的律师咨询,把握时机。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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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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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
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
(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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