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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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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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质押合同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签订的。
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质押合同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签订的。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时,质权设立,发生效力。所以质权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准。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问题的解答。一般的质押都会通过正式的质押合同来签订,这样可以使得质押更加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防止引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不过,这样的质押合同同样是可以通过口头来约定的,只要查明口头的约定的真实性,这样的质押合同一样成立,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榆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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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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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能否生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质物未交付,合同有效吗,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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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可见,质押合同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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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权利质押未经登记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权利质押未经登记是否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质押未经登记是否生效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如果权利质押没有登记的,是不会形成质押权的。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可以看出,《物权法》虽然将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与物权的成立分离开来,但并没有规定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属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所以在实务中,涉及到权利质押的合同生效及质权成立这一问题,一般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未登记同时产生质权合同不生效和质权不成立两个效果。若质权合同未生效,则债权人无法依据质权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这对债权人保护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诱发债务人或第三人拖延不办理质押登记的道德风险。虽然《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只是事后救济,股权实际上并未真正发挥出担保功能,这不利于市场中股权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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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什么时间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合同无效肯定是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出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多长时间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合同无效肯定是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出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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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形式订立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形式订立,抵押权的实现要具备哪些条件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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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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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要怎么办 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下列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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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质押合同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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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为了保障能够顺利拿到借款或是贷款,有些人会将自家车子或是房子等拿去抵押,抵押的同时需要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由于是抵押担保,通常还需要再走一步,做好抵押登记。但是,有些人在拿到借款之后,如果债权人也没有要求的话,一般会忽略办理抵押登记。其实,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已经签订好的抵押担保合同在怎么说都是有效的,不会因为没有加个抵押登记就没有效力。所谓的抵押担保合同就是一种合同,因此它有没有效力得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判断,按照规定,抵押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如下几个:
1、抵押担保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早订立合同时,都已经是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抵押担保的权利或承担抵押担保的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分类,还有如下几项规定:

1)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2)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两个当事人都对做抵押担保的意思是真实的。要是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为此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会变得无效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
3、抵押担保合同不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要求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一定法人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去订立。
4、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要确定或是可能。这个就是说,你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人,不管是哪一方都能够按照合同上说的去做的。另外,需要注意地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有效,但没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生效。所以,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就能够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物不交付,质押合同生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质押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质押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吗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质押合同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签订的。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时,质权设立,发生效力。所以质权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准。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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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如何订立的
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下列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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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生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质物没交付,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制质物转让
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收取孳息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质权保全权
我国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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