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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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

一、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二、不按合同履行期限约定如何处理?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三、合同履行期限

1、概念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2、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合同期限是合同中比较基本的内容之一,如果合同履行期限不明,并不代表这份合同无效,但是可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一定的麻烦。当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时候。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商量补充,如果双方协议不一致,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另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自行随时履行,但最好给对方准备的时间。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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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在发现履行期限不明时,及时与对方协商沟通,签订补充协议。一是能够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避免后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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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出借款日不明确,出借主人主张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实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计算。还款日期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履行的,开始计算利息。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为三年。
在合同订立时,就应当对合同履行的期限进行严格的约定,这也是规避合同风险的一种重要举措。而若是发生了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状况,则双方应当积极进行协商处理,否则,当事人只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期限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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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
1、借款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出借款日不明确,出借主人主张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实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计算。
还款日期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履行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随时要求履行
3、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不明确
1、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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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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