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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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当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动产时,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当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动产时,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以上是小编对于抵押权、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的一些归纳总结。所以在进行抵押的时候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关于抵押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确保抵押过程的顺利进行,也未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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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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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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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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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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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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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
一、主合同无效能导致抵押权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所以,抵押权作为从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实际状况来确定,不同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二、抵押权的设立形式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一)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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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甲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还以未安装的钢屋架构件作价200万元设定抵押,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厂房建成之后,丙银行又以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设定了抵押。在执行过程中,当地将厂房的抵押权确定给了丙银行,致使甲银行抵押权落空,严重影响了债权的清偿。
四、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抵押物流失工商部门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过程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押设备名称和型号作登记,并未到现场作标记。在本案中,抵押的叉车早在1年前就被其他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抵债的方式开走了,并再次转卖,银行无法提供叉车的线索,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这就要求客户经理严格加强贷后管理,经常企业查看抵押设备,一有情况马上采取相应措施。
五、专用设备贬值幅度大,严重影响变现价值专用设备贬值幅度大,对变现价值的影响很大。本案中,从委托的评估报告结果显示,从投入生产到当前历时3年左右,抵押设备价值发生了大幅度的贬值,评估价值仅为设定抵押时的50%。而从各方面了解到有意购买的投资人出价还远比评估值低,估计为原价的30%,再扣除处置费用,银行抵押权的变现价值将大幅缩水。本案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凸现了客户经理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的重要性。在对设备的担保评价中,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专业设备的内涵,审慎选择抵押物和估计设备价值,摸清企业的负债情况和他行的抵押情况,逐项核对他行抵押清单,现场清点我行抵押设备。贷后应定期实地检查抵押物状况,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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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因为张某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张某所有,张某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抵押无效。因为A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明确归徐某所有,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无权对该房产设定抵押,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抵押有效。尽管A房屋经调解归徐某所有,但由于张某设定抵押时,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且张某隐瞒双方离婚的事实,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资料来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审核时并无过错,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银行能够善意取得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本案是一起无权处分人设定抵押权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抵押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定的前提首先是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认定本案房产抵押是否有效,首先应准确界定张某与徐某对A房屋享有的权属状态,只有准确界定了A房屋的产权归属,才能确定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关于A房屋上的权属状态分析。民法上的所有权,以主体多寡区分为单独所有与共有两种不同形态。本案中,张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A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虽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共有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亦应随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张某与徐某后通过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即约定该房产归徐某所有,因此伴随双方共同关系的消灭,原夫妻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也不复存在,房屋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徐某一人所有。
关于未办理产权过户对A房屋权属的影响。张、徐二人在调解离婚时,就A房屋达成了分割协议,约定A房屋归徐某所有,由张某负责于2009年6月30日前过户至徐某名下。虽然我国《物权法》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产权取得和变动须经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才能够取得所有权或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交易行为,而A房屋原先属夫妻共有财产,并不因产权登记簿没有记载徐某为共有人而不享有所有权,即其离婚前对A房屋就享有共有权,不能够仅以房产登记作为确认所有权的依据。而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同意A房产归徐某所有,该约定已经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故徐某已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变更登记并非唯一的公示方式,徐某未办理过户登记只是双方约定的期限未到,但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也同样具有公示的效力。
关于张某以A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即使其与徐某没有离婚,也属双方共有,张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抵押是无效的,更何况双方离婚时张某已放弃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故张某无权将A房屋设定抵押。徐某已取得了A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作为无权处分人,未经徐某同意对该房产设定抵押,侵害了徐某的房屋所有权,性质上属无权处分,其行为是否有效,应以徐某是否同意或事后追认该行为。本案中,徐某对张某的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追认,故徐某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取决于银行是否属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且不动产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亦适用善意取得。A房屋仍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以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时,银行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张某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在其上设定负担。而张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找人徐某作为共有人在合同中签字,但银行已尽到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且同意共同办理抵押,对张某的欺骗行为难以识别,不存在过错。而且该抵押是为了担保银行的巨额借款,银行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双方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对A房屋的抵押权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对A房屋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应认定张某以A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有效,银行能够取得A房屋的抵押权。对于徐某因该抵押所受的损失,应由无权处分财产的张某进行赔偿,但不因此而影响该房屋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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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的财产可否带抵押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对此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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