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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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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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出险报案。1、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2、同时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2、损失确认。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3、申请索赔。尽快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车祸死亡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在汽车带给人们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又是不可不谈的一个方面,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在不断的发生,给受伤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悲伤,这种悲伤是难以想象的。只能在金钱上给予一定补偿,让其家人的生活不至于陷入经济困难。那么律图小编为您讲解车祸死亡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出险报案。

1、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同时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二)损失确认

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

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三)申请索赔

尽快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一般需提交以下单证:

1、保险单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

3、损失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行驶证复印件;

6、驾驶证复印件;

7、事故责任认定书;

8、事故调解书;

9、死亡证明

10、一次性赔偿凭证

11、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12、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

(四)领取赔款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一般在10天内通知您领取赔款,携带身份证,领取赔款。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要注意什么?

(一)出险报案

注意事项:

1、务必保留事故现场;

2、尽早报案。

(二)损失确认

注意事项:

1、在责任认定后调解时要核实自己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必要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再认可。

(三)申请索赔。

注意事项:

1、单证务必提供齐全,尤其与第三者相关的有效票据;

2、尽早申请索赔,根据保险法二年内不提供单证申请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讲解车祸死亡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赔偿流程的内容有四大块:出险报案、损失确认、申请索赔、领取赔款。还为大家详细讲解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要注意事项,希望大家看完后有所了解,在这里小编说一声交通出行千万注意安全,安全行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孝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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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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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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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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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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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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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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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3、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机动车方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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