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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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2、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3、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4、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证据就是证明某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材料,行政复议证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对于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那么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到底有哪些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二、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规范。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第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第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第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然而作为一种证据体系显然存在明显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缺少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实际,考虑到行政程序中证据的特殊要求而作出的。审查对象同样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种类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二)缺少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指导下提出支持和证明自己复议主张的具体证据的活动。举证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第三人举证以及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证。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复议机构的取证作了规定。而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未作规定。

(三)第三人举证的规则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复议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为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由复议机关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负有哪些举证责任、如何举证等法律均无规定。在第二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如何证明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查阅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无第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四)如何质证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只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行政复议法对质证未作规定,只规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质证都作了明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进行质证,质证程序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法应作进一步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主要有: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等等规则,同时行政复议证据的规定也存在不少的缺陷,应尽量加以完善。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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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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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则
[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情况,如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属刑事范畴,则不可以。
一、行政拘留,可以;刑事拘留,不可,复议复核后可撤销或变更,错了,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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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内容有哪些
开头要写清楚答复人、法定代表人(若有委托代理人还需在法定代表人下行写清法定代理人、职务及地址,然后写清楚申请人对案件的异议是什么,以及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一个答复,即正文。最后在结尾部分,需要写出总结以及理由。最后写上致送的复议机关的名称,需要有被申请人的签名或者是盖章,写上答复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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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仲裁申请裁决书已经下来了,我不服想要申请一下行下复议,所以想要咨询一下行政复议的原则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复议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调解的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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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率原则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二)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三)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并予以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调解的原则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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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②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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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行政复议中的书证主要有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等。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等。物证与书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物证。例如,在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为物证又可以作为书证,而没有文字内容的无字碑则只能作为物证而不能作为书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客观真实性较强,但同时也容易被剪辑、伪造,收集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注意扬长避短,用科学方法来甄别和检验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行政复议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少不了证人证言的运用。由于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所以证人证言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行政争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最清楚,他们的陈述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查,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鉴定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它的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鉴定人是行政复议的参与人,当法律规定其必须回避的,就不能担任鉴定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但也可以用绘图、照片、模型等手段,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这种材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当中制作的,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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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愿意给予赔偿,我哥哥不服已经申请了保险公司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答复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答复人:____市____中心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主任
地址:____街____路____号

____市____公司退休职工____,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________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____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____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1.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____年____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____年____月退休,从________年____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参加工作,于 ________年____月退休,____年____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____字(____)____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____省人民政府____字(____)____ ____号《________________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年度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由企业负担。因此,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间的养老金应由所在单位负担,____年____月起参加社会统筹。
  
(3)申请人____提出的关于调整____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申请人缴费年限为30年4个月,根据____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应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退休、缴费年限30年一34年的档次增加退休待遇,不存在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和参加社会统筹时间增加退休待遇。
  
(4)申请人退休审批表上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为____ 年____月,是由于我中心工作人员笔误所致,但我中心电脑档案资料均是按________年____月处理的,且无论是电脑资料,还是退休审批表,缴费年限均为30年4个月(____年____月减____年____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________年____个月,视同缴费年限____、年____个月。因此,实际起算退休金的时间仍为________年____月,申请人在享受待遇上未受到影响。

  特此答复
  
  附件: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此致
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中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附件: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1 .____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____字(____)____号);
2.__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___________办法》的通知(____字(____)____号);
3 ._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____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____字(____)____号);
4.退休人员审批表;
5.退休人员增减审批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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