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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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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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受理:目前本市开展的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区域范围主要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绍兴生态产业园、滨海新区。合同备案由我处专业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在收到合同草本和完整辅助资料后1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查。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为了促进各地区住房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合规,各地区政府根据地区情况,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在2014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也下发了相应的通知,对于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辽宁省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以供查阅。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一、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自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前,应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完成中标通知书(依法进行招标的)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的备案。

未经“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将不能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三、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与书面备案相结合,以网上备案为主的方法。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时,应首先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流程并取得统一备案编号后打印书面施工合同,将书面施工合同与相关备案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市(绥中、昌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网上核查、上报和书面施工合同及相关备案材料的受理。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受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申报的施工合同,经核查并提出备案意见后, 上报市(绥中、昌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绥中、昌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施工合同及备案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施工合同发放统一备案编号;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施工合同,打回修改。

六、施工合同在完成网上备案流程后,应提交以下书面确认材料:

(一)与网上备案一致的施工合同原件(所有签订的份数)(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 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打印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依法进行招标的)或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原件;

(三)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应提交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所有约定的份数)。拟实行分包的,还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四)报送人单位有效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发包人和承包人开户银行证明;

(六)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

七、分包合同备案时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制件;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订立的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两正三副);

(四)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原件。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补充合同、变更协议或者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确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施工合同及备案材料进行确认。

符合要求的,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内容和资料后,再行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需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且在进行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前,还应在其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完成相应的备案,未在该网上进行备案将无法完成备案工作,以此要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前,千万不可疏忽了这项步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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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抵押贷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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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施工合同备案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在建设局业务收文窗口直接办理辽宁施工合同备案。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
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业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合同变更备案
1、补充协议原件一式4份;
2、原备案合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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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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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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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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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省工伤补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省工伤补偿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矫形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四级本人工资的75%: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自治区;(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标准:五级、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七级、八级。2;(
2)安装假肢;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由所在单位负责:(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报经办机构同意、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1;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
2,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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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省辽宁市职工平均工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上年度平均工资是指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每年度当地的社会统计局会向社会和社保机关公布具体数字)。
二、当获得补偿时(赔偿不存在三倍内的支持),如果本人的实际收入在平均工资的三倍内(以下)法律是支持的,超过了三倍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以三倍为最高限额。
三、当获得高额补偿时一般都有法定的支持年限,只限于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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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赔偿包含什么?
近日,辽宁省人工伤赔偿包括按月领取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亡补贴根据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36396元计算,按全国标准,本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72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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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产假多少天?辽宁省生第二胎产假多少天
[律师回复] 国家规定产假不少于98天,湖北武汉市产假及二胎产假如果是晚婚则是128天,如果不是晚婚就是98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扩展资料:产假待遇第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
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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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三)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国家对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伤亡的。国家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工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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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3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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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矫形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四级本人工资的75%: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自治区;(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标准:五级、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七级、八级。2;(
2)安装假肢;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由所在单位负责:(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报经办机构同意、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1;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
2,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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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矫形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四级本人工资的75%: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自治区;(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标准:五级、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七级、八级。2;(
2)安装假肢;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由所在单位负责:(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报经办机构同意、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1;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
2,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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