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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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在当今社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医疗产品责任不同与医疗损害责任,它是由于医疗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纠纷,生产者需要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接下来律图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与生产者应诉策略,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1、诉讼程序特征—劣后于医疗行为责任

医疗损害的结果,由医疗行为的过失、医疗产品的缺陷和患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原因造成的。由于医疗行为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规则不同,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首先质疑的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过错,原告的损失得到赔偿,一般就不会提起医疗产品责任诉讼;即便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其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而被驳回。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才有可能通过变更诉讼理由或重新诉讼的方式,提起医疗产品责任诉讼。

2、诉讼主体特证——生产者缺席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般是在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提起医疗行为责任诉讼未能求偿而劣后启动的诉讼。原告启动医疗产品责任诉讼时,并不知道医疗产品生产厂家的信息,但知道医疗机构的信息。为了便利原告诉讼的提起,《侵权责任法》五十九条就规定了原告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一般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生产者。如果医疗机构不通知厂家,生产者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其生产的产品成为涉诉的产品。医疗机构独自应诉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医疗机构在该诉讼中,可能不会积极抗辩;即便积极抗辩,也缺乏医疗产品的专业知识难以做到有效抗辩。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自身使用不当的责任,则可以利用生产者不知情、未参加诉讼的机会,把自身使用不当的责任转嫁给生产者。

所以,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缺席诉讼并不影响诉讼的启动、进行和判决。生产者由于没有参加诉讼,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有效抗辩,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没有缺陷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而承担赔偿责任。

3、证据规则特征---先举证义务、推定、鉴定

医疗产品责任诉讼的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成立才可能赢得诉讼。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产品。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就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生产或经营许可以及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格证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时,可以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免除了原告对“缺陷产品”的举证义务。

因此,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证据规则并不是民事诉讼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而是存在着举证的先后次序规则。生产者首先应当就其医疗器械产品符合市场监管要求进行举证。生产者必须向法庭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等;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就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生产或经营许可以及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格证进行举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时,法院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免除了原告对“缺陷产品”的举证义务;原告仅需对损害事实及其与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举证即可。

在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履行先举证义务后,原告则需要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义务。由于缺陷产品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1,因此,医疗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代表其不存在质量缺陷,反之,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当然是因为产品有质量缺陷。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确认。对此,原告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其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则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原告申请鉴定,但由于原告的原因,将待鉴定的产品丢失导致无法鉴定,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无法识别鉴定物,导致无法鉴定,则推定产品缺陷成立,则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生产者应诉策略

1、 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法规,随时准备着充分履行先举证义务

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赋予最优先的地位并予以周详的特别保护。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和经营医疗器械。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成为生产者先举证义务的法律依据。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确保行政许可和产品注册的证照始终处于有效期内;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批号、序列号完全对应。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第一时间充分完成先举证义务,从而避免了推定产品缺陷的发生。

2、 加强产品售后信息跟踪,积极参与诉讼

生产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制度,加强产品售后信息跟踪,及时掌握产品涉诉信息。如果产品涉诉,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如果未参加诉讼,生产者仍然可以依据该条第三款“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6个月内主动提起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诉讼,从而有效避免因诉讼缺席而导致对其不利情形的发生。

3、 完善医疗机构的买卖合同,厘清推定与鉴定而产生的责任分担

医疗机构与生产者在医疗产品责任诉讼中同样负有先举证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先举证义务,法庭可以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类编码的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妥善保存高风险医疗器械购入时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以确保这些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一条规定: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因此,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植入和介入的医疗产品不具有追溯性而无法鉴定,则可推定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即便生产者的产品完全符合标准并检验合格、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完全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法院也可能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推定产品存在缺陷。以上两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成立,并不是医疗产品存在着缺陷,也不是生产者的过错,而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致使法院推定产品存在缺陷。如果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的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来抗辩医疗机构的追偿要求。买卖合同应当特别约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通知涉诉信息或者经过第三方的鉴定程序认定产品缺陷等。

4、 充分利用鉴定程序,减轻或免除产品责任

在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均充分履行先举证义务后,对待证事实“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确认。对此,原告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其举证责任。所以,生产者在诉讼中,坚持要求原告申请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申请鉴定,生产者应当选择具有执业资格与一定专业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鉴定。即便经鉴定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如果鉴定机构同时能够证实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因此,生产者应当充分利用鉴定程序,获取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医、食、住、行这四个字。了解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与生产者应诉策略,对患者和生产者都是很有必要的。对患者来说它能在患者遭受医疗产品事故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赔偿。对生产者来说它能使生产者更沉着的应对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临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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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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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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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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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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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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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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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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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认定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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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特点是什么?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特点是在情况下发生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还有就是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病人的相关生命或者是健康方面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样如何解决的话,是可以通过医院诉讼方式也可以通过自身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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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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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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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特点有哪些
医疗纠纷跟医疗事故的特点主要是发生在医院跟患者之间,造成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原因是因为病人的生命权或者是健康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但是医疗纠纷跟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还是有差别的,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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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解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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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特殊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实践中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比较常见,是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现象。对于因患者上述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能当然视为患者一方的“不配合”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判断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一方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上述说明告知义务,是否使患者一方对于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及其风险和后果具有合理的认识,这是判断患者一方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关于说明告知义务,本法
第五十五条已经作了规定。在判断是否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适当时,还要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第二类是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患者就医就是为了治疗疾病、康复身体,而非追求身体损害的结果。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也不能完全排除患者主观追求损害结果的可能。例如医务人员再三嘱咐某糖尿病患者不可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或者出于得到高额保险的目的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在明知该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拒不遵行医嘱,数次饮酒,结果导致低血糖昏迷。除故意的情形外,过失的情况比较常见。如近视眼激光手术后,医务人员再三明确叮嘱患者应按时滴用抗生素眼药水,否则会产生眼部炎症等不良反应,但患者疏忽大意不遵医嘱,在医务人员复查并告知其遵行医嘱后,仍未遵行,结果感染炎症。以上两种情况,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患者的行为即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现行的医疗法规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因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医疗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具有局限性,目前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什么责任呢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会有什么责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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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1、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2、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3、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4、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5、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侵权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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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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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损害违约责任与医疗损害损害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之处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两者在主要构成要件方面基本相同,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标准。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选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并诉请予以保护。具体说,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医疗产品损害会包括什么责任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产品损害会包括什么责任呢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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