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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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把补强证据规则分为两类:一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补强证据强制补强,补强证据的范围和标准完全由法律加以制定,属于强制性补强,当事人和法官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在法官认定事实时为满足证据充分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属于任意性补强,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中常说的相互印证。
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

一、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规定如何用一个证据去支持、补充已有证据的证明力上的瑕疵,以实现其证明价值的规则。已有的证据称为被补强证据。支持被补强证据的证据叫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支持、补充被补强证据的意思是指补强证据增加了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或是补强证据消除了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上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因为证明力有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的证明规则。“某一证据”为被补强证据,“其他证据”为补强证据。它要求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其有罪,还必须附加其他证据佐证”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补强证据规则就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当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加以支持、增加,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明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把补强证据规则分为两类:一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补强证据强制补强,补强证据的范围和标准完全由法律加以制定,属于强制性补强,当事人和法官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在法官认定事实时为满足证据充分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属于任意性补强,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中常说的“相互印证”,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实际是指被认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据以认定案件的全部证据都必须相互印证, 该规则的适用司法人员较强的任意性。该类划分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任意性补强与强制补强的划分在适用的强度上与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通过上面的知识,大家是不是对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有所了解了呢?在这里,律图认为法官对于证据补强有任意性,应该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补强证据规则,正确地引领司法实践活动,实现案件的公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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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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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赋予当事人向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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