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责罚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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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居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对照标准认真审查,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对农民已出卖出租赠与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怀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责罚程序是怎样的

广大的农民朋友们现在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事情已经越来越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农村宅基地已经出台了新政策,安徽怀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责罚程序一直也是当地人所关注的问题,接下来律图将对这方面进行详细的讲解。

《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重点控制区、龙亢经济开发区)上农村居民自建房屋。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禁建区建设。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对照标准,认真审查,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对农民已出卖、出租、赠与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持经乡(镇)包村干部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村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所负责人联合审查后,由村镇规划建设办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乡(镇)政府根据申报材料专题研究,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建房的,签署同意意见。

5、县政府成立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乡(镇)政府上报的建房申请。

6、县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乡(镇)规划建设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7、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乡(镇)规划建设办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规划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村居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8、农村居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规划建设办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乡(镇)规划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5款的程序办理。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由乡(镇)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用地指标的,可经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先建,由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报县国土局备案。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县住建局认定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审批,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另址新建房屋需退出宅基地的,应书面承诺退出原宅基地并复垦,并与村委会签定退出原宅基地和土地复垦协议后,按第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国土局及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村居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十八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4、新房建成后,拒不履行原宅基地退出及复垦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对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建设无序的,将严格问责。

综上所诉就是对怀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责罚程序的相关介绍,主要摘录了《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详细的阐述,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邢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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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应当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掉):(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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