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物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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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担保抵押物包含哪些?

在借贷过程中担保抵押物也是对债权人很重要的一项保障,当债务人履行不了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有权将担保抵押物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该财产的方式获得补偿。那么担保抵押物包含哪些?现在就由律图网站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四、担保抵押物

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以上就是律图网站为您整理的有关担保抵押物的知识,当产生债务纠纷时小编建议您,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要私自处置担保抵押物,以保证您应有的权益。当然借贷也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不要因为一些小便宜相信一些非法的借贷机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哈尔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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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
1、凭证式国库券
2、国家重点建筑债券
3、金融债券
4、AAA级企业债券
5、存单等有价证券
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一)贷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②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④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三)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五)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六)贷款银行划款;
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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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
一、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二、条件
1、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小额贷款公司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书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同一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首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如果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结果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但不得放弃对抵押或质押担保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如果同一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并且各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在合同中事先划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同时向各担保人主张权利。
4、实现抵押权时,应按与抵押人达成的协议处分抵押物;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提讼。
三、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使用: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偿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的违约金;
3、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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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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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在担保公司包含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在担保公司有哪些风险
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一)“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出借人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二)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三)登记期限的风险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一)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担保公司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担保公司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三)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一)土地使用期限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二)处置费用
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高人民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担保公司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二)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有的单位已进行房改,职工交了集资款,或已售给职工,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房产作抵押。这种房产权表面反映是单位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有的以个人购买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据我国房改的有关政策,个人购买房改公房要5年以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价款,除去担保税费和原购房款,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享。因此,这种房屋产权设定担保亦存在一定瑕疵。有的单位对房改的房产还作了内部规定:该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出售给他人,如本人调离单位,该房产由单位收回,退回原购房款。这种特殊的房产,个人虽有产权证,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
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担保公司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担保公司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抵押权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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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是可以认定的和可以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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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和服务具有独特性和竞争优势;
(5)项目企业必须具有扩大销售额和获取利润的巨大潜能;
(6)风险投资能够在某一时点上从项目中撤出,变现
(7)在具体决定是否投资于某一项目时,投资人要测算项目企业投资价值的具体数据企业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的手续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二)审查登记经办人负责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复印件是否齐备;登记经办人对提交文件或复印件齐备的,应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文件或复印件不齐备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
(三)初审和现场勘验登记经办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的初审和现场勘验
1、初审内容:
(1)主合同是否合法及其与抵押担保合同的关系;
(2)抵押担保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3)作为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4)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5)抵押物的价值是否符合被担保债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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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包含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知识:房产抵押的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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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担保抵押经营范围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比如可以将担保抵押方式确定为汽车担保抵押。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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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人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人包含什么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
(3)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毁损、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的事实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该租赁关系的影响。
(5)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8)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不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的种类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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