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伙人纠纷处理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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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作为原告方,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可能因诉讼请求的确立不恰当而败诉。2、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清算3、法院依职权委托审计4、就明确部分财产或利润先行分割5、参照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规定启动和组织清算。
工程合伙人纠纷处理方法

合伙纠纷案件处理达到理想效果的少而又少,如果不能自行协商或调解,则基本均以撤诉或驳回起诉结案而致纠纷长期处于未决状态。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在哪里,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出路在何处,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未作修改完善之前,走出误区、探求方法是唯一的选择。

1、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作为原告方,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可能因诉讼请求的确立不恰当而败诉。个人合伙具有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出资方式自由度大、合伙人之间相互较为信任等内在特点。但也不可否认,该种经营方式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内乱不断、纷争不止。因此,形成诉讼纠纷后,从立案阶段开始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包括:表达诉求要合法、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必要时要及时提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审计、鉴定的申请等,尽可能地使诉讼渠道畅通。

2、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清算。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帐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进行审算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合伙财务混乱,双方分别持有部分凭据,帐目尚未明确,需要分割的财产多而杂,此种情形下,原、被告双方均能到庭,且多数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进行清算。已经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先行中止,待当事人自行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指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指定协商推举的人员担任。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人员参与,以便于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确保清算结果的客观、公平。

3、法院依职权委托审计。合伙人之间虽然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帐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帐目或帐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如果双方都不同意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先通过开庭审理或证据交换,对相关帐目或凭据进行固定,在此基础上依职权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帐目进行审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帐不齐全、不真实或未建帐,合伙人各自记帐、分别持有凭据,又不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各方全面提供帐目凭据。如果由于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致使审计和清算无法进行的,应责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如该方仍然拒不配合,经查实或依据交易习惯判断其确实持有帐目凭据的,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如其隐匿、销毁,或经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交,可以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按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制裁,并根据对方能够提供的现有帐目凭据和已经查清的事实,委托审计清算。法院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核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认定。如果合伙事实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

4、就明确部分财产或利润先行分割。倘若一方当事人仅仅因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原本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而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对合伙经营实体进行了管理,并利用职务分工之便掌握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合伙收入、财产和开支帐目。如果其早有预谋或者合伙关系确已陷入僵局,将导致一方当事人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在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臵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合伙财产和帐目可以分块处理。及时分割已经查清的财产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予盾激化。

合伙帐目基本有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出资或财产投入,形成原材料以及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合伙经营支出,包括支付职工工资、外加工款、购买材料配件等;三是经营收入,比如收回的货款、建设工程款等;四是债权债务。债权属于尚未实现的收入,债务则属于尚未实际支出的开支。如果合伙人出资比例明确,在部分财产和帐目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就明确部分财产先行分割。比如,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一部分不宜分割,第四部分尚不能确定的,如果二、三部分可以确定,可就明确部分收入减去支出后得出的结论,按出资比例先行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二、四部分帐目不能清算的情况下,不妨可以就清楚、明确部分收入按出资比例先行分割。以此可以适度缓解一方垫资较多、清算程序长期难以启动的困局。如果二、三部分不确定,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对外负连带责任。债权虽然尚未收回,但双方明确可以收回的,可以协商或指定由一人负责清收,按比例相应的增加其债务承担分额或扣减其利润。

5、参照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规定启动和组织清算。在当事人自行启动清算不能,或委托审计无法查清合伙帐目的情况下,可以由合伙一方申请法院启动清算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清算。具体程序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指定管理人或成立清算组了结合伙未完成的事务,清理财产,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最后确定盈亏具体情况,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由于此种方式程序繁琐,且历时周期较长,故应当适用于前述方式确实不能解决的合伙纠纷案件。

如何解决工程合伙人纠纷处理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权,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清算,法院依职权委托审计,可就明确部分财产或利润先行分割,还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规定启动和组织清算。以上便是小编对工程合伙人纠纷处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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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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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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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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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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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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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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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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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
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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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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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
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
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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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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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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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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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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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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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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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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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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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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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退伙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人退伙纠纷的处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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