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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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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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专利权耗尽。2、先用权人的使用。3、临时过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一、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二、如何收集专利侵权证据

收集证据、核查事实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1、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2、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随着国家对专利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对自己的专利加强了保护,这样做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专利被他人侵犯。但在实际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时候,当事人还是应该了解清楚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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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发明伞的人的专利有效期内。判断是否侵权,也是侵犯
第二个人的专利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并不是一模一样才是侵权的。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有人最先发明了伞,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别人侵权的几率相对越大,当然如果
第一个人未经
第二个设计折叠伞的专利权人的允许生产折叠伞的话,就是侵权了,都会侵犯这个专利权,那么无论是两折还是三折的伞,当然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越大、赔偿专利人损失。注意这里。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保护的范围越大: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是通过特征对比来判断的,任何人未经允许制造的产品含有专利的所有特征侵犯专利权、没收违法所得,新颖性可能就要经受更多的考验,总之对于一个有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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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爱利用别人来赚取钱财,侵犯了别人的专利,进行了一些伪造的产品,那么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解释》主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如何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并对先用权抗辩、“禁止反悔原则”、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等进行了解释。
  细化专利权保护范围
  今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施行。随着立法层面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永顺表示,“审判尺度不一”是中国专利审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最大优点就是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原先在专利保护的范围方面,对于专利权人可不可以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没有定论,因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此次《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因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往往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复杂技术问题,法官判案时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也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解释》第三条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法官首先可以依次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只有当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在专利侵权的判断方面,考虑到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解释》第七条将原来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改为审查“全部技术特征”。这一改动扩大了审查范围。
  《解释》不仅从正面重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而且还从反面规定,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对于外观设计如何判定是否相似这一问题,此次《解释》明确其判定是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混同为标准,从而将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判定标准区分开来。
  程永顺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杜绝之前在实务中存在的简单地套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不规范现象。
  明确“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此外,《解释》还在程序上明确了一类特殊案件,即“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的。
  但是对于这一特殊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如何审判,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一。此次在前述批复的基础上对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明确了这类诉讼的立案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当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权利人的警告函后,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而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同时,蒋志培还指出,《解释》中还对“原始产品”“直接产品”“现有技术”等原先因为立法模糊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用语给出了明确定义,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实务中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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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
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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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在为了专利的事情伤脑筋,听说有关部门的同事在别的地方看到有人盗用我公司的专利,公司对此特别重视并成立调查小组。请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不侵犯专利权?
[律师回复]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 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 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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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被投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朋友很无奈,不知道问什么会被被人告,所以托我咨询一下这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被投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如何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二)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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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犯罪行为有哪些
侵犯专利的犯罪行为有:未经专利权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专利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获得产品;冒充专利权所有人、顶替他人专利;间接性的侵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等。侵犯专利权是利用他人的专利是自己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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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申请了一个产品的专利,现在有人用他的专利产品去做商品,这算是侵犯专利权吗?侵犯专利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有些学者还将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或者擅自转让该专利权,或者擅自将该专利权作为股份与他人联营作为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论述。  间接侵权成立的条件也是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研究探讨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间接侵权要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只有确定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为了全面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不应当要求必须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在少数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没有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或者专利权人难以控告直接侵权人,专利权人只要向法院提供了间接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就应当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少学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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