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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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接受违纪问题线索。2、填写《受理线索和材料登记表》。3、受理材料处理初步核实: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2、成立初步核实调查组。3、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4、实施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组建议→检查部门意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2、手续办理:分管领导审批→整理、归类案件材料→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结案。
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一)现场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1、受理范围

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表明身份

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

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

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e)违法行为后果;

f)其他需查实事项。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4、处罚告知

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二)立案查处案件:

1、相关职能股室对有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查处:

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2、立案调查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参照2、3条款执行。

3、立案审批

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后24小时由监督稽查股向市局报备。

4、调查取证

a)[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

b)查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去向;

c)查明原辅材料、生产技术、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d)违法主体主观故意及客观事实;

e)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要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印,并在最后一页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字样。[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办理并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的,在笔录上注明。

调查询问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对复印的材料,应当提供在复印的材料上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提供人签名或押印。拒绝签名或押印的,在材料上注明。

5、案件审理

本局审理案件实行案审委集体审议制度,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将相关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兼职人员初审后,召开案审委组织讨论。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b)证据是否充分、准确、可靠、客观,证据取得是否合法,制发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检验数据是否准确、有效,检验依据是否得当;

d)各类文书使用、制作是否正确、批准、签字是否齐全;

e)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

f)有无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

g)其他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事项。

案审委经过审理后,要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a)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做出依法给予具体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b)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做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意见;

c)查无实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消的决定意见;

d)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做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决定意见;

e)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做出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的决定意见;

f)需要由其他部门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做出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决定意见。

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等内容要进行记录,由案审委指定的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审理后,由参加的案审委成员签名。

6、处罚告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承办人员在收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后,及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向行政相对人宣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拟作出下列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的;

b)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c)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以上;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的。

承办人应询问其是否要求听证,并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记明行政相对人对是否听证的意见;如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将行政相对人听证书面材料提交局案审委。

行政相对人提出较大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局案审委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审理。

7、制作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经复核或放弃申辩权放弃听证权的,由承办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书写应:内容必须完整,要求写明被处罚单位(人)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复议的部门或提出诉讼的法院及期限。申请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诉讼的法院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事实应填写清楚、准确、严密、简练,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违法物品数量,以及经查证的违法行为性质。

处罚依据要求写明处罚依据的名称及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项,处罚内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载明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案件是审理委员会最终审理的处罚决定意见保持一致。

应经局长批准并加盖局长法人代表章和局行政公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有关规定送达。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消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或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长批准后签发。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物品,必须依法责令改正、明示销售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

8、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结案:

a)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b)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的;

c)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9、立卷归档

a)办理结束的案件,其材料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案件由承办人员立卷归档。相关职能股室编制归档清册,在每年的3月向局档案室交上一年度的案卷和附卷证物。立案查处的案件,案卷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b)当场处罚的案件,根据实际办案情况,每二至三个月立卷一次。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行政案件办案流程”问题的整理和回答。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主要分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两种。一般的,现场处罚案件流程较为简单,处罚也比较轻,而立案查处案件就比较复杂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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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需要找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流程是如何的,最近我遇到一些事情,所以我想找一下相关的资料,希望能找到相关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这里并没对履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但这不要紧,因为我们应当理解为法律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时可以设定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履行期限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从其规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这里法律对罚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后期限是:
(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已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当60日复议期满而相对人仍不起诉,则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没有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那么经过3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特别法规定除外),再过180日才能达到这种状态要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要求履行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只要在这个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在这个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行政处罚就会成会一纸空文。
再有,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看一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样,《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行政处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不会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产生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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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亲戚自己开了一家食品公司,被抽检到食品样品不过关,食品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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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经营一家小店,可是前段时间莫名其妙被吊销营业执照,他打算申请行政复议,咨询一下行政复议要件和流程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复议要件和流程有哪些规定呢做以下回答,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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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拆迁裁决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程序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审查立案(5日内)
(3)受理或不予受理
(4)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给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作答复书、举证据和依据
(6)送达行政机关答复材料给申请人
(7)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8)合议
(9)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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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行政处罚了,我不了解行政处罚的流程及条件有哪些,请问有知道的朋友吗,麻烦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先谢过了
[律师回复] 流程如下:
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听取陈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又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是我对行政处罚的流程及条件有哪些问题的回答
最近朋友开的超市进了一批三无产品被工商部门查处,并给予了行政处罚。我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案件受理,为理规则及流程。请朋友们指点一下,有没有什么好一点的方法去处理这件事。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 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果。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属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决定及其理由应通知当事人。
执法单位在向当事人宣布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在陈诉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执法单位应予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单位应当采纳。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的法律知识。
您好,我们团的一个同事受到了行政处罚,不知道会怎么样呢,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ooo0元以上罚款的)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中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举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以外,被罚款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任何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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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首先是由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相关的证件,表明自己确实是属于合法的执法主体,其次就是说明具体的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然后给予当事人一定申辩的机会,最后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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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被抓了,听说要行政处罚。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现在的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程序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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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流程梳理是什么?
最高院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流程首先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像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要求,但案件再审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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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北京开家政公司的流程和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地人北京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简单而言:非本市户口的外地人要在北京买住房,先满足连续5年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社保缴满5年,指自买房申购月起,之前连续满60个月,个税指自申房当年往前推连续5年,每年有一个月缴纳个税即可。
  
1、在数量上的规定。“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对已有1套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持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无房且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2、在户口上的规定。若无本市户口,无5年及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无法在北京买房。据观点:方案中的限购措施,尤其是对外地人的限购措施,是国内最严格的限购措施。
  
3、交易证件和流程。评估-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核心过户。按揭过户流程评估-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按揭申请-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核心过户-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给业主,整个交易流程需44个工作日。
  外地人北京买房受哪些政策限制
  限制
一:北京未放松“限购限贷” 外地人子女在京上学难
  北京对外地人的限制在限购和限贷两方面,
一、严格的限购和限贷政策让外地人没有购房资格,使大外地人无法短期内买房。
二、北京各校对外地家庭子女入学提出“五证”要求,让外地人感到压力,即使在北京买房,也会因“五证”不齐而面临孩子上学难,使部分外地家长放弃了购房计划,这成了不少潜在的贷款需求中途“夭折”的原因。
  限制
二:社保及纳税证明不满五年 外地来京人员无购房资格
  限购限贷政策阻碍了部分购房需求外,因社保或纳税证明不满五年,也无贷款购房资格。“伟嘉安捷”认为:从北京限购政策开始,外来人员购房需连续满五年的社保或缴税证明,本市工作居住证等,很多人因社保断供或无按时纳税,导致无法贷款买房,阻碍了部分人群买房入市。
  限制
三:外来人士公积金缴纳不达标 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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