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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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的相关解释。证据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证据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证据应合法、真实且与事实相关联,它被称为证据的三性,而证据的证明力则表示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的大小,作用越大,证明力越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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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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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 还是更不可能 ”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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