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的步骤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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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明确调查任务 2、分析已知证据材料。3、提出证据调查假设。4、收集证据材料。5、审查运用证据。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的步骤有哪些

根据案件情况不同,调查证据的程序或步骤也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调查任务

明确调查任务包括两层含义:

1、明确本案调查的总任务,即所要查清的究竟是什么问题,如有无刑讯逼供的行为;

2、明确调查人员所应完成的一系列具体任务,如勘查出事现场、查找证人、提取书证、委托鉴定等。

案件调查的总任务是由案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而且一般是由调查工作的领导者或者委托人确定的。

二、分析已知证据材料。

分析已知证据材料时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这有两层含义:

1、要客观全面地分析所有已知的证据材料,既要认真分析能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材料,也要认真分析能证明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材料;

2、要客观全面地分析每一项证据材料,既要从己方立场进行分析,也要从对方立场进行分析。坚持这项原则,既是证据调查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顺利完成证据调查任务的要求,因为只有客观全面地分析已知证据材料,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查计划,才能有效地防止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三、提出证据调查假设

即根据具体调查任务和已知事实推测未知事实及可能尚未被发现证据,以便采取措施去发现和提取。要从不同的方位和角度进行思维,多考虑几种可能性,从中选择最佳的调查取证途径。

四、收集证据材料。

常用的方法包括询问有关人员,勘查现场,提取书证、物证、照相、录音、录像等。对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

五、审查运用证据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的步骤。调查相关的证据,首行应明确调查的任务,只有具有针对性的调查,才能提高调查效率,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在证据的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使用询问相关人员 、勘查现场、提取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证据的调查,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事实才能做为证据运用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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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 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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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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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二、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
①→政策审查
②→勘测定界
③→发布征地预公告
④→征地调查
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⑦→组织征地听证
⑧→征地报批
⑨→缴纳报批费用

报批流程详解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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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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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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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结合进行的,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往往又需要进一步去收集补充证据。同时,刑事证据的审查也是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正确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正确思想指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对每个证据逐件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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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手续齐全,包括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拘传的地点:一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某个处所,二是犯罪嫌疑人住处,三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进行,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带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后,被带至以外的地方所作的供述无效。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如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应告知如问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但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期间,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采取、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违反以上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控告或由律师代为控告。 4、勘验、检查应遵循的程序:勘察和检查均需两人以上进行,勘察对象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检查针对的是人身、尸体或物品。勘察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察证,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现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辨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6、侦查实验程序:必须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7、鉴定意见的收集程序。首先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侦查人员不得强迫或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必须要确保送检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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