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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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1、询问。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2、查询。即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3、鉴定、勘验。4、初查与侦查。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包括哪些?

一、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当审判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时,才使用诸如侦查的强制性手段。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

1、询问。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

2、查询。即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鉴定、勘验。即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4、初查与侦查。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二、检察院调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调查取证有依职权取证和接受当事人申请取证两种。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通常包括询问、查询、鉴定和初查等手段,不管采用哪种手段,都要做到合情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发现检察院违规取证,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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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什么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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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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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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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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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的证据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可申请调取的证据有哪些,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 可以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 (一)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三)表现形式不合法。 (四)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人民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作为被告驾驶一方的车主有可能会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并没有将之作为被告,则可以依职权追加该车为被告,并对该车主的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够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交警部门制作的有关交通事故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时,公安机关拒不配合,则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检查拘捕时须包括哪些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如青少年违法案子有必要有违法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断定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关于卷中有资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以断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职务违法等特别主体的违法案子,如贪婪、不尽职等案子,有必要有相关的职务录用、挂号、作业分工等依据证明;关于单位违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挂号、社团挂号及规章、会议记录等依据证明;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男性违法嫌疑人,女违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违法的情况下,才干成为案的违法主体,此种案子有必要供给共同违法的依据,才干批准拘捕女人违法嫌疑人。
(二)证明违法的客观方面的依据
1、以损害成果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检查拘捕时有必要有相关依据。如损伤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违法,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子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归于自诉范围。因而,损伤案有必要要有法医查验陈述或医疗判定等证明伤情的依据。而以数量巨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子,在我国刑法规则中有许多,如偷盗、欺诈、争夺、私运、偷税等违法,检查此类案子时,有必要有切当的数据依据来证明。
2、以损害对象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违法,有必要供给被遗弃者是年迈、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据:走漏国家秘要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证明被走漏的是国家秘要,是什么等级的秘要的依据;而不合法收买、贩卖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能证明被收买、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宝贵、濒危程度方面的依据。
检查拘捕时须包括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如青少年违法案子有必要有违法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断定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关于卷中有资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以断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职务违法等特别主体的违法案子,如贪婪、不尽职等案子,有必要有相关的职务录用、挂号、作业分工等依据证明;关于单位违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挂号、社团挂号及规章、会议记录等依据证明;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男性违法嫌疑人,女违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违法的情况下,才干成为案的违法主体,此种案子有必要供给共同违法的依据,才干批准拘捕女人违法嫌疑人。
(二)证明违法的客观方面的依据
1、以损害成果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检查拘捕时有必要有相关依据。如损伤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违法,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子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归于自诉范围。因而,损伤案有必要要有法医查验陈述或医疗判定等证明伤情的依据。而以数量巨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子,在我国刑法规则中有许多,如偷盗、欺诈、争夺、私运、偷税等违法,检查此类案子时,有必要有切当的数据依据来证明。
2、以损害对象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违法,有必要供给被遗弃者是年迈、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据:走漏国家秘要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证明被走漏的是国家秘要,是什么等级的秘要的依据;而不合法收买、贩卖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能证明被收买、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宝贵、濒危程度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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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调查完到检察院多久退查?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经侦调查完到检察院多久退查,刑事案件最多可以被退回侦查多少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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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期间检察院打人怎么办
在调查期间检察院打人的话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因为检察院打人其实就是一种刑讯逼供的方法,刑讯逼供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不仅不允许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的时候殴打犯罪嫌疑人,甚至都不能存在着威胁,引诱等这些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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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收集的证据包括什么?
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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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有哪些
(一)司计鉴定
司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司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计鉴定经常遇到与其他司法鉴定向交叉的专业知识。如:发票的真伪、账簿是否有涂改。
司计鉴定人要求,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计鉴定。
(二)文书鉴定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准备送检材料、填写申请委托书、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证件和缴纳鉴定费,最后领取鉴定书。
(三)人体伤害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由人民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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