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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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还可以使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管理特征、及管理基金类别的相关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近来来,投资市场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非常迅速。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来实现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作为普通百姓,为了丰富自己的理财知识,也应该对这方面内容学习掌握。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下面就来看看这篇文章是怎么说的吧。

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还可以使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管理特征、及管理基金类别的相关字样。

那么私募管理人在设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时,是否只能使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字样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对于已经通过法律意见书的私募管理人业务范围按照地区划分进行了不完全统计(统计表格见文末附表),发现了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如“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等,有的还写明了投资领域如“医药、医疗服务项目投资管理”。

因此,私募管理人在设定经营范围时,应该尽可能使用基金业协会给的规范性表述。当需要用其它词汇进一步体现私募管理人的业务范围时,需要和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沟通,以确保拟定的经营范围得以顺利登记,明示在营业执照上。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特别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尤其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因此,私募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不能包括前述内容,这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应该具备的消极条件,也要引起重视。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过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过来,对外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最后选择适当的退出方式来进行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很多,但是不能从事民间借贷、配资业务、众筹担保等。投资者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时候,要看看起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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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得的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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