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原值指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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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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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第二条支付转让款,第三条委托权限,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第七条委托持股期间。
股权转让原值指什么内容?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于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二、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资产,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历史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一)计算股权成本的币种

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

(二)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情形,如何确定股权成本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目前关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股权成本,仅规定了按照历史成本确定。但对于实践中会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情形,如通过多次投资取得股权,以及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等情形下,如何确定股权成本,税法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企业在进行相关涉税处理时,应注意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确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原值计算,只是按照历史成本确定,但对于现实股权转让所出现的许多复杂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原值指什么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并不完善,通过这提醒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相关涉税处理时,要加强风险意识,做好防范措施。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律图律师可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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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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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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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值计算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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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转让原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就是投资人投资到企业的股本金,在企业会计核算就是实收资本。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定
主要依据于《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一般方法:
1、以现金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特殊情形处理
1、个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财产原值是指《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什么叫股权转让原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股权转让原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就是投资人投资到企业的股本金,在企业会计核算就是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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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于《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一般方法:
1、以现金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特殊情形处理
1、个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财产原值是指《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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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值是什么?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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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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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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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增值税的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增值税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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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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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时股权原值应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原值 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就是投资人投资到企业的股本金,在企业会计核算就是实收资本。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定 主要依据于《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一般方法: 1、以现金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特殊情形处理 1、个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财产原值是指《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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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中增值税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未交增值税的增值税核算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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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值如何计算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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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入股协议书的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协议的投资方分别为: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乙方根据公司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的进度以及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资。 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上述两项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条 入股及股份的转让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乙方转让股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 股东(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依据30%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3 、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工作。 5 、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 承诺 甲方承诺,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现依法经营的合法公司,否则,向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还有其他损失,应据实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若迟延支付款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公司遭受资金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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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包括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增值税税率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 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4、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个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业务征收率为5%,部分差额征收率为5%。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的原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0]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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