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跌落砸伤行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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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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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通则》规定了物件侵权的基本规则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物件致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花盆跌落砸伤行人怎么办

一、花盆跌落砸伤行人怎么办?

花盆跌落砸伤行人的情况在侵权法上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人工构筑物致损,堆放物致损和树木折断致损三类情形,其责任承担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分析,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这种责任也叫做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凡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欠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共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公共营造物设计、施工缺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树木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花盆砸伤行人由谁承担责任?

上文已经述及,花盆跌落砸伤行人属于物件侵权。《民法通则》规定了物件侵权的基本规则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物件致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侵权责任法》细化了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在构筑物损害上的具体差异:

(一)致害物须为构筑物,具体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该构筑物一般被理解为公共构筑物。所谓公共构筑物,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所提供的为公众使用的建筑等有体物及设备。由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的致害责任,应当将构筑物理解为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外的建筑有体物及设备。

(二)构筑物须为特定的人维护、管理、设计、施工。在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致害的构筑物必须为特定的主体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是指公共构筑物设置后的维护、保养、修缮及保管,其管理的对象,亦专指对构筑物的管理,不包括对人的管理。在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中,构筑物还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设计、施工。设计,指的是对构筑物进行事前的设计;而施工,则是指由特定的施工人建造构筑物。

(三)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须有欠缺。欠缺,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维护、管理的欠缺,就是指构筑物维护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构筑物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维护欠缺,是指构筑物在维护中存在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公共构筑物的维护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构筑物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侵权行为法》出台后,详细规定了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原则,花盆跌落砸伤行人这样的物件侵权就属于特殊侵权,但是如果是建筑物外墙上的瓷砖掉落伤人,责任人又会发生变化,而且在举证上也有很大困难,因此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侵权事件,建议您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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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害物须为构筑物,具体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该构筑物一般被理解为公共构筑物。所谓公共构筑物,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所提供的为公众使用的建筑等有体物及设备。由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的致害责任,应当将构筑物理解为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外的建筑有体物及设备。
(二)构筑物须为特定的人维护、管理、设计、施工。在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致害的构筑物必须为特定的主体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是指公共构筑物设置后的维护、保养、修缮及保管,其管理的对象,亦专指对构筑物的管理,不包括对人的管理。在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中,构筑物还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设计、施工。设计,指的是对构筑物进行事前的设计;而施工,则是指由特定的施工人建造构筑物。
(三)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须有欠缺。欠缺,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维护、管理的欠缺,就是指构筑物维护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构筑物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维护欠缺,是指构筑物在维护中存在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公共构筑物的维护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构筑物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侵权行为法》出台后,详细规定了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原则,花盆跌落砸伤行人这样的物件侵权就属于特殊侵权,但是如果是建筑物外墙上的瓷砖掉落伤人,责任人又会发生变化,而且在举证上也有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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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为了避免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我们都应当杜绝高空抛物的不良习惯,对于可能从高空坠落的物品应当严加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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