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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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第二章 投资与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主要方式为:

(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

(三)由政府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依据国家规定在年初预安排下达,下半年根据用地报批情况,据实报国家核实确认,不占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

(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五)社会捐赠的;

(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运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降低住房租金的补助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运营机构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购房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登记,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第二十七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购。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三)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的;

(三)未按规定筹集、拨付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确定和调整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的;

(五)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其他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从投资与建设、保障对象与标准、申请与审核、使用与退出等多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且确定了违反“办法”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从而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居民如果发现相关单位在保障性住房操作上面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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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讲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一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二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指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购房”等标记。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三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行为。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区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七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八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你好,朋友在一个外贸公司里工作,主要是负责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想要问一下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
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
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律师,您好!我的朋友要承包一些土地用来种植果树,请问土地管理费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费合同的相关描述,我为你找出以下材料:商品房(定向)开发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定向开发 住宅小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诚实、高效和建设高标准小区的宗旨, 定向开发建设甲方。本住宅小区所有楼盘均为定向开发。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具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依法获得该地块开发权(获取该地块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对该地块开发建设成甲方产业职工住宅小区。项目建成后不得向社会销售,并按商品房开发成本价销售给甲方企业内部职工,保证企业职工利益。
第二章
项目名称及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第三章
项目概况
项目总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 约 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该宗地位于:
建设标准
1、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
2、体现甲方建设档次、质量、品位符合现代人居条件的建设思想。
3、甲 乙双方共同对商品房开发价格进行核算,并确定一合理价格,双方认可的成本价格销售给甲方职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程序
1、组织机构设置
为便于项目开发、建设和管理,本协议乙方成立项目部,负责该项目开发全过程的组织与实施。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该项目顺利展开,可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甲方派出专人联系相关建设事宜并可进行监督。
2、议事程序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例会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对例会研究的事项无异议,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记录由专人保管。例会由乙方项目经理主持,乙方项目经理不能参加时,由乙方项目副经理主持。乙方项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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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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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的工程质量现在有了问题,需要进行管理了,工程质量方面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管理内容编辑
广义的工程质量管理,泛指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管理的范围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决策、勘察、设计、
工程质量管理荣誉证书
工程质量管理荣誉证书
施工的全过程。一般意义的质量管理,指的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专家认为它从系统理论出发,把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作为整体,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以正确的设计文件为依据,结合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数理统计,建立一整套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用最经济的手段,只有合乎质量标准,科学的方法,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治理,投资大,建成符合标准、用户满意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把质量问题消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工程质量好与坏,以预防为主,手续完整。并以全过程多环节致力于质量的提高。这就是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以事后检查把关为主变为预防、改正为主,组织施工要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从管结果变为管因素,把影响质量的诸因素查找出来,发动全员、全过程、多部门参加,依靠科学理论、程序、方法,参加施工人员均不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使工程建设全过程都处于受控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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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企业最近老是加班,他已经身心疲惫了,问一下劳动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资、奖金照发;
.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
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最近我的同学想要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他们的房子不知道怎么分,请问有关保障性住房如何分割离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离婚时;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处理。此时,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呢?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哪方有继续承租的权利,然后根据承租权一方的意愿进行处理。
1、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
离婚后,双方均有权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④婚后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等。此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时,一般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④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 夫妻一方可以继续承租的公租房,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
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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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包括哪些
2.1 经济适用房2.2 廉租房2.3 公共租赁房2.4 定向安置房2.5 两限商品房2.6 安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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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包括哪些
所谓保障性住房是指,因为国家政策,房子售价比较低的,区别于开发商开发的由市场定价的楼盘,一般都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定向安置房、公租房(也就是公共租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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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标性使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商标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
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
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
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我是一个消费者,因为前段时间被欺骗了,需要了解一下关于2017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一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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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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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证据的合法性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具体内容
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证据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再如,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证据合法性—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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