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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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反诉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事实前提下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3、反诉的赔偿范围应当与本诉的赔偿范围一致。2、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原则。3、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人的诉讼,尽管与原告人有一定牵连,也不能构成反诉。倘若,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自然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2、反诉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事实前提下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3、反诉的赔偿范围应当与本诉的赔偿范围一致,只限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时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限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将反诉限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主要是便于合并审理,否则,法庭审理休庭后至宣判前,再提起反诉,就达不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受理和审理,应当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反诉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

2、反诉原告人的举证责任与本诉原告人一致,只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向法庭提供证据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5、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经审理确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不可避免,对于一名合格的律师,要求他能够熟练理解与把握民事诉讼、仲裁的运作规律与行为规范,才能更准确了解附带民事案件诉讼反诉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可以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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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想请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分开诉讼起诉状书在书写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还有写作方法大概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分开起诉状的写作方法如下: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
(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
(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总结,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
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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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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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中反诉的主体。所谓反诉,指的是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而提起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样,的参照该规定,反诉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反诉的原告应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是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当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侵权人。而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是被附带民事起诉的侵权人,当然,反诉不能针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人以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注意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反诉。反诉与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同一事实。综上,可以概括得出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只能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提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确实给被告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的,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们应当结合案情,在刑事上认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过错,是否造成案件发生属于事出有因,如果属实,那么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我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责任予以分配,以减轻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赔偿,所以在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可以提起反诉的。
三、对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应注意的问题。
1、合并审理、一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认,在对各自的责任进行区分,以便于判决。
2、分别审理、一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别审理的方式,但是刑事本诉与反诉要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本诉和反诉要一并审理,最后均要求一并判决,而不是分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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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的认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允许提出反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与反诉一并作出判决;有的法院则不允许提出反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反诉部分的审理方式也不一致。
  为保证执法统一,笔者认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反诉问题应统一认识和做法。笔者倾向于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反诉一并审理和裁判。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废问题分歧很大,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足以说明附带民事诉讼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程序性价值也是经过司法检验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原告之本诉提出反诉本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审理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请求。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系互殴,双方均受伤,各花费一定的医药费等费用,同样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果只允许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允许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从法律上、社会情理上对刑事被告人均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刑事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忽视其合法权益,这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如果告知其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向民庭另行起诉,又违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诉制度规定的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诉讼,如果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却不遵守其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于法于理皆无据。一并审理,一则节约诉讼资源,二则使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再遭受不必要的讼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医药费等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双方的过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本诉、反诉一同作出裁判。
  关于反诉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如果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依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反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是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也宜和本诉相同,有利于同时解决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附带民事反诉之限制及适用的案件类型方面,笔者认为,正如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时,对附民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也应有所限制,即反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性,即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不能任意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附带民事反诉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只限于被害人也有过错的附带民事的刑事案件。
  此外,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说,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无法平衡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如果再允许附民被告提起反诉,则更会拖延诉讼。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尚存争议的情形下,再允许附民被告反诉,无疑会增加审判人员的负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由附民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起诉,同样会增加民庭的审判任务,且对案件事实还需再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责任,显然增加了诉讼成本,在诉讼效率上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现有的诉讼模式中,既然已经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包括本诉和反诉,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审理本诉时,反诉的法律事实相应地也应查清,对二者一起作出判决,反而会提高诉讼效率。
我以前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咨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我的了解是反诉,指的是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而提起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样,的参照该规定,反诉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反诉的原告应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是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当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侵权人。而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是被附带民事起诉的侵权人,当然,反诉不能针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人以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注意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反诉。反诉与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同一事实。综上,可以概括得出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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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反诉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提出反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就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特殊性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引起了刑事、民事的法律责任。更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反诉吗的问题,可以从本文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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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双方因为一些事情导致了口角纠纷,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反诉来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能提起反诉,笔者不赞同上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李某的伤势是他人的伤害行为造成,那么其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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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注意的问题有那些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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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姐姐最近被牵扯到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当中,现在就要审判了,请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6、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7、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小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8、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9、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10、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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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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