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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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给当地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清远市政府从总则、闲置原因、处理办法等方面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了解下该处置办法吧。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6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盘活,促进利用。以盘活土地开发利用为目的,尽量督促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充分照顾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规定处置。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六条 相关指标的界定。

(一)宗地。闲置土地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拔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宗地单位进行核定。

(二)动工开发日期。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指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等)已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按规定时间进行认定。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按以下方式认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批准予以转让(含法院裁决过户)的,自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年(不包括分割发证)为动工开发日期;法院判决给第三人的,从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三)动工开发行为。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四)应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指依据报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全部地上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标明建筑物占地面积的,则可按宗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建筑密度的乘积来计算。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已经形成地上建(构)筑物的,按照建(构)筑物的基底土地面积认定;未形成地上建(构)筑物的,按地基施工部分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五)项目投资额。总投资额和已投资额均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项目总投资额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约定进行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项目批复确定;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相关许可文件对项目应投资总额没有规定或有争议的,依据规划许可的项目报建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可以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六)土地取得价。土地取得价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地价款,不包括取得土地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取得价原则上以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记载的价格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的可以现行基准地价价格为土地取得价,没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以及合同未明确价格的以现行基准地价为土地取得价。

土地开发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进行平整、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等工程所投入的费用,不包括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土地出让价款所应包含的费用,合同(协议)约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除外。难以核算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七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执行,文本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闲置原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审核属实,认定为政府原因。否则,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

(一)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拔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第四章 处置和利用

第九条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调整土地使用条件。一是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二是在一定期限内调整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城市公共设施使用。为弥补城市功能不足,改善市民生活条件,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闲置土地可用于建设停车场、体育设施、游乐场所、公园绿地、肉菜市场或批发市场、不影响城市景观的简易商业或餐饮设施等城市公共设施。开发建成后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的,视为处置到位,期间不作闲置土地。已按规划建设,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予办理抵押继承、出租和名称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完成建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办理房地产权转让后,可申请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二)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未能按时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在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国土部门应予批准延期,但延长动工开发日期不超过1年,只能延长一次。

(三)协议有偿收回。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包括土地价款和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价款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但不得高于土地取得价的1.4倍。

1、评估方式确定收回补偿价格。按土地使用证载用途通过摇珠方式双方共同委托三家土地评估公司评估的现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费用按标准计算,由三家公司按照1/3均分),择价格居中的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价款。评估价格高于土地取得价1.4倍的按1.4倍补偿,低于1.4倍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2、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收回价格。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招拍挂,所得价款扣除按规定需提取的各项资金(包括农业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资金、住房保障资金、收储资金等),剩余部分可作为土地价款(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还应扣除土地新旧条件的差价)。剩余部分价格高于土地取得价1.4倍的按1.4倍补偿,低于1.4倍的,将剩余部分全额补偿。

(四)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土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除上述处置方式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处置方式,报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选择以上处置方式后,土地使用权人要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准予办理抵押、继承、出租和名称变更等登记手续(转让除外)。对政府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根据城乡规划地块需整合后才能开发的,则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计征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没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按最新基准地价内涵确定价格的20%征缴闲置费。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转让合同价格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征缴闲置费后可办理继承、名称变更、分割和抵押手续(转让和出租则不予办理)。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属于闲置土地的,先按以上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裁决、拍卖和公正办理过户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费可由土地受让人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处未缴土地闲置费百分之三的罚款。土地闲置费不列入生产成本。

无偿收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除上述处置方式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处置方式,报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限期开发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通知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 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商务、法制、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等部门组成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等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情况,对因政府修改规划、用途、建设条件等造成无法动工的原因进行核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制定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审批流程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评估的相关材料;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投资总额资料;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勘测、评估、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收回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开发储备部门负责配合拟定收回土地处置方案、收回土地补偿费的拨付,对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交地的,出具审核意见;法制部门负责协助制订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依法依规行政;经信、商务部门提供企业进驻时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助拟定处置方案。

第六章 预防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土地供应前,应对拟供应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做到“净地”出让,按时交地,签订《交地确认书》。出让地块没有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以及未达到“净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二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国土部门应当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管机制,监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进行开发建设,及时发现和预防新的闲置土地发生。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部门官方网站设立闲置土地处置专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也要同时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长期公开。

第七章 法律保障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存在超越、滥用法定职权、事实调查认定不清楚、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明显不当、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土地被司法查封,查封前尚未认定为闲置,查封期间不计入闲置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已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进入处置程序(已报政府审批处置方案)的闲置土地,可按原规定处置,处置期满后仍然闲置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如何认定闲置土地、动工开发行为等相关指标的界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对闲置土地是否因政府原因造成也制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为了加快闲置土地的处理加快处理工作,还成立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防御和监督机制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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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后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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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20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律师回复]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 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 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依照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 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假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 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划拨土地闲置,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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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是否要交?
所购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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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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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土地转让简介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闲置土地如何收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一)征缴土地闲置费 1.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均已落实,能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证明文件,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资金额达到《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在一年内进行动工开发建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出租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盘活村内闲置土地,增加土地总体利用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土地租赁合同: 一、租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位于甲方铺子地、南上河村前,东至原209省道路边,南至南上河土地,西至本村果园外堰跟,北至田间路檐堰下跟,总计面积为 亩。 二、租用土地期限为14年,即自3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为每亩每年800元计算,到期后若继续租用,按原低价协商上浮,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三、交款方式:自3月16日至2029年12月30日,乙方一次清14年土地租赁费,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租赁费总计为 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另付甲方土地复垦押金叁万元,该押金在乙方将所承包的土地按本合同要求复垦后退还给甲方,否则该押金不予退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按时清理地上附着物,维护乙方有关营业秩序。 2、乙方自合同生效后,当即付给甲方14年的土地租赁,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转让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终止,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清除地石垃圾,达到甲方耕种条件的要求,松土在80公分以上。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后生效。 六、本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使用该土地,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违约退赔乙方的土地租赁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并承担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违约,甲方将乙方交付的土地租赁本和附着物补偿费作为违约金处理,依法收回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辩。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见证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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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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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土地转让简介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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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闲置后土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律师回复] 1、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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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将被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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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了,准备进行清算,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所以请问破产清算 闲置土地怎么处理的,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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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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