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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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江西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各省市根据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省、市计划生育条例,那么江西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图为你解答。

一、江西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江西计划生育新政策

将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证制度。将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和方便群众。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取消生育间隔期。取消生育间隔期有利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对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促进社会和谐、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另外,江西省有关部门对取消生育间隔期带来人口数量的影响也进行了认真测算和论证,取消生育间隔期后三年内全省出生人口总量将有所增加,之后逐步趋于稳定,不会影响江西省“十一五”人口控制计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加大了“两非”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是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怎样的解答。全面放开二胎后,生育二胎子女的家庭不需要考虑生育间隔,并且只需要进行生育服务证登记就可以的,不需要再办理准生证。另外新计划生育政策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流产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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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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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亲戚是江西的,因为计划生育的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五十五条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四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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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写?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家控制人口的一种方法。未婚未育的,标题写“计划生育证明”;内容写清住址(___街道___村居或小区、姓名、出生年月,然后写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写完后写上“特此证明”,由经办部门签字、盖章,如果需要可以写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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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生个二胎,给孩子一个弟弟,父母也很支持,但是不知道国家计划,想了解江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江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罚款标准为;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朋友想知道计划生育罚款的标准,不知道是什么的,所以请问浙江计划生育罚款的标准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注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计划生育补助费多少
[律师回复]   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不符合计生政策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年人居年收入3--6倍的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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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假和产假的区别计划生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计划生育假和产假的区别计划生,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休假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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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婆要结婚了但是生不了孩子,我想问问江西省计划生育放开可收养二孩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11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成果媒体沟通会。我省有更多举措保障政策推进。
  去年1月20日起,全面二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我省正式实施,迎来了补偿性生育高峰,出生人口数量集中释放,我省每两个新生儿当中就有一个二孩,高出全国平均值。
  根据推测评估,我省二孩生育高峰期主要集中在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
  江西二孩出生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过推进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建设,让全面二孩配套政策更好的惠及群众。据统计,2016年江西省二孩出生比例达到48.42%,比2015年提升了4.39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平均值3.4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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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互联网+”计划生育服务改革,通过搭建“互联网+”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创新“互联网+”多证合一综合服务模式、建立“互联网+”出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互联网+”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让智慧计生系统更好地方便群众。
  推进母婴安全措施
  推进一系列母婴安全措施,建立了156个孕产妇危急重症临床救治中心,全省孕产妇死亡率11.03/10万,婴儿死亡率6.0‰,并逐步提高婚检率到2020年达到95%以上。
  免费婚检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江西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免费为全省城乡政策内计划怀孕夫妻孕前身体状况检查,提出科学孕育建议,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省际政策不一致适用有利原则
  我省提出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还有哪些人可以再生育?
  我省在充分考虑再婚、病残儿、收养等各类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了可再生育的四类情形,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除了这些
  咱江西还有哪些福利?
  福利1
  每月至少拿到30元的“例假费”
  经期
  是每个女性永远的痛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文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福利2
  产假最长可以休一年
  现在,许多女性从孩子的健康角度考虑,纷纷采取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哺乳。可是,待产假期满,这种母乳喂养方式往往随着女职工恢复正常上班而被迫中止。
  《规定》为打算坚持母乳喂养孩子满一周年的广大女性带来了希望: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福利3
  福利3
  孕妇可以争取每天半小时休息
  《规定》就保障女职工的孕期健康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出,“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这样的话,许多“准妈妈”今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要求每天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了。
  福利4
  结婚、生育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育龄女性在求职中,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特别附加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不得和同单位职工结婚”等等内容;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后,有个别单位甚至会对所有女员工明确提出所谓“生育指标”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必须获得“指标”才能请产假。
  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第五条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就是说,女职工的结婚、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如果再有类似这种强迫性规定,女职工可以以《规定》条款合法维权。以上是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放开可收养二孩 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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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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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最近我的老婆打算和我再要一个孩子,但是怕因为计划生育罚款,我想了解一下湖南省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办证地规定: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证机关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
(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五)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证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所确定的业务流程办理。
一般而言,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一孩证规定:
(一)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4.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三)村级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村级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再生育证规定:
(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发证方单位或村级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村级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四)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五)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七)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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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2023能生几个?
计划生育目前是可以生三胎的,现对三胎的政策已经全面的开放,只要符合条件生育的,那么国家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同时对于上班的女性也是增加了保护制度,同时不能以任何方式歧视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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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罚款多少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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