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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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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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经济适用房申请要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以上。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天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房的对象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3、定向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另:2005年9月1日后签订<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的家庭也可以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指1990年4月1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持相关证件到拆迁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1、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2、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3、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4、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5、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6、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以上是天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相关的程序过程,具体的部门进行操作时可能存在微小的差别,但是不影响整体的政策规定,大家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参照上面的条件进行自我审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购买条件,当然也可以通过天津的住房保障部和房屋管理局详细的咨询具体的要求。更多相关问题,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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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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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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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申办条件?
[律师回复] 天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在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四大条件,内容如下: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对于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者,也可以单人申请,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另外,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携带四大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需按受理申请部门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集体户口的因就业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单位落户的城镇户籍集体户口可以申请,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此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证满一年,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可延期也不可重新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证,主管部门提醒应慎重选择申请时间。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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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刑事速裁程序不适用的条件:《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授权
当场处罚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依法进行。不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具有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办案权的人民警察处理,而不得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2、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
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发现或群众扭送的,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多方查证即可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3、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无须进一步查证。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则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处罚的依据及适当性有异议的不在此限。
4、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简易程序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而罚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具体限定在200元以内。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
(1)卖淫、嫖娼行为。
(2)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
(3)涉外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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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天津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规定是:申请人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以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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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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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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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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