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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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在城镇化进程中,必然有一些农民会失去土地,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料,没有了土地上的收益,农民的生活就很难得到保障。为此,很多省市推出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对养老方面的保障。那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三、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由此可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对失去土地农民的一项重要保障,其缴纳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农民缴纳的比例最少。农民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不是所有失去土地的农民都享受这个待遇,像土地出租者、转租者都不符合条件。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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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相关病历资料;
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
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4、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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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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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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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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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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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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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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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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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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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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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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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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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怎么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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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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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有什么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法有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有权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国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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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怎么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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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治疗费用、经批准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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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相关病历资料;
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
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4、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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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相关病历资料;
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
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4、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非农业户口失业有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五)劳动保障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免交有关登记类、广告业、氧吧等、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有失业保险待遇、经济合同鉴证费;
(二)税务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国家出台过优惠政策如下: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一、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以及财政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如果原来有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话,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集贸市场管理费、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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