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后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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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故认定书出具以后,就剩赔偿问题。通过以下3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1、自行协商。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3、向法院民事起诉。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后怎么做?

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交警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责任的一种认定,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的报销、对方的赔偿都要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进行。那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后怎么做?律图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介绍。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后应怎么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当事人要做出认可或者不予认可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可的,应当及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进行签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当及时维权。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有异议的,可以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然后赶紧及时维权。维权有两种方法进行,一是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二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信大家对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后怎么做这个问题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书之后,当事人如果对该责任书中的责任判定表示认可的,就可以凭借其中的责任划分进行补偿和保险赔偿等事项,但如果当事人对责任书中的责任判定表示不服,那么,他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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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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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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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间界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如果你的委托人,已经按照你的意图签署了文件,撤销就迟了。你必须及时找到被委托人,拿回委托书,也可以通知对方单位或个人,宣布撤销受托人的被委托资格。如果需要撤销,直接书面通知相对人即可。本案中直接通知政府即可。如果在通知的过程中发生的先前授权引起的行为,可以向被授权人主张。如果发生在通知过后的行为,由政府承担责任。扩展资料: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3、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签订取消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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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
相关案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被告张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女即二原告。宋某因病于2009年9月19日去世,宋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将上述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由二原告继承。二原告诉至,请求判令:二原告继承宋某所有的若干遗产。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在宋某去世后,对于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份额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宋某生前与被告感情不和,加之宋某患有癌症等疾病,考虑到被告在宋某去世不久即另行娶妻生子之情形,且双方均未对宋某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故对宋某于2008年2月19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分割方式由本着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予以酌定,并据此予以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原告提交的双方之母宋某书写的遗嘱是否真实。对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提交的宋某自书遗嘱真实性时,双方均未申请对该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属于原告方举证责任未完成,该自书遗嘱不应被采信;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继承人已死亡,且大多数案件中被继承人都属于老年人,存世的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文件等鉴定检材极为稀少,自书遗嘱在鉴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双方对一方提交的自书遗嘱真实性存在争议时,不应一概以未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为由而否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而应从该自书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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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形式上看,该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自书遗嘱形式上的相关规定,如由遗嘱人宋某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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