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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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按其性质可分成以下三种:1、行政调解:是指旅游纠纷的争议双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下,互谅互让,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2、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让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促其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有哪些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 和原则

1、旅行社未能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航班、车次而变更出发时间,或者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如汽车等)与约定的标准不符,耽误了行程。

调解原则: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变更车次、航班等,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如行程有延误,还要承担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并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实际搭乘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游客未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参观游览。

比如,在实际行程中减少或取消了某些旅游景点、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次数或消费性的项目等。

调解原则:如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则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则要求旅行社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20%的违约金。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取消了约定的部分景区点,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旅行社擅自增加的参观游览点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住宿、餐饮。

调解原则:如是旅行社的过错而使安排的住宿、餐饮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则要求旅行社退还约定标准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4、导游服务质量差。

调解原则:如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当日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两倍。

5、旅游者因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或因商品价格过高等原因,要求旅行社负责退货发生的纠纷。

调解原则:如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则要求旅行社负责为游客退换货。如因游客的个人原因,如游客购买商品后认为价格过高、不喜欢、不需要等要求退货,或者游客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发生纠纷,则旅行社不需承担为游客退换货的责任,游客可以自行联系商家,协商解决。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未能成行,或旅游行程中止。

调解原则: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退还游客未发生的本次旅游费用,其它事宜根据《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约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7、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

调解原则: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要求旅行社除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交付款项10%的违约金。按照《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约定,旅行社须按照全部旅游费用的不同比例,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8、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

调解原则: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还有,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以上就是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和原则 。游客在旅行的过程中会与旅行社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因为旅行社的过失导致的,游客应尽力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很多旅行团在出行之前都会与游客签订旅游协议,对旅游中的各个事项进行约定,如果旅行社违约,双方在调解的过程中就有可以依据的凭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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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变更车次、航班等,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如行程有延误,还要承担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并按照《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规定,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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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朋友圈看到有段旅行非常好,在朋友圈咨询了一下旅游的行程后,打算交订金时说到了合同的问题,他说给我发网络的电子合同,想咨询一下旅游合同签订的形式有哪几种,电子的合同有没有法律的效益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对于旅游合同签订的形式,这个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合同为何必须是书面形式
[律师回复] 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1、旅游合同为什么不可以适用口头形式,归根结底是旅行社服务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旅行社的服务是预期服务,旅游合同关系成立至履行合同尚存一段时间,如果单凭当事人的记忆,难免出现信息偏差;旅行社服务缺乏实物样品的比对,更多的是旅行社的口头和旅游行程的书面描述;旅行社的服务涉及面广且杂,一条旅游线路,涉及的服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六要素,只有书面形式才能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旅行社服务的这些特点可以推断,旅行社服务不适用即时清结的口头形式。
法律依据
2、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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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调解形式其性质可划分为几种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按其性质可分成以下三种1、行政调解:是指旅游纠纷的争议双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下,互谅互让,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2、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让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促其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3、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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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提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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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 如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则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则要求旅行社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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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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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价吸引了旅游者之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总要想方设法从游客口袋中把钱捞回去,必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其损失.旅行社这种低价竞争方式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竞争秩序。
2.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旅游购物商店、饭店、宾馆、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收受回扣等手段来实现。在旅游业,导游拿回扣的现象成了整个行业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还有一不争的事实就是不仅导游直接从景点、购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还与景点、购物点签有协议.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景点、购物点都要根据游客人头数返还旅行社回扣。3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4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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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旅游购物商店、饭店、宾馆、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收受回扣等手段来实现。在旅游业,导游拿回扣的现象成了整个行业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还有一不争的事实就是不仅导游直接从景点、购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还与景点、购物点签有协议.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景点、购物点都要根据游客人头数返还旅行社回扣。3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4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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