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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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海运提单中的空白指示提单或指示提单是货权凭证,所以有票据的一般属性,海运提单中的空白指示提单和指示提单可以作为“准票据”,可以用背书的方式来做转让,即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而海运提单是作为“准票据”而借用过来的—即所谓背书的实质是通过背书这种方式达到转让的目的。
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

一、提单和提单背书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海运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单(Sea Waybill)、航空运单(Air Waybill)、铁路运单(Rail Waybill)、货物承运收据(Cargo Receipt)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等。

(二)提单背书

1、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外贸各单据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提单的种类及背书事宜也就尤需理解了。 出口业务中: 提单的背书是仅对于指示提单ORDER B/L来说的,其它提单,像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都不用背书。

2、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3、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容易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指示提单背书

要了解提单背书,就必须了解指示提单。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指示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而分为以下三种:

1、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TO ORDER”字样,由托运人背书后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与记名指示提单(见2)不同,这种提单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转让时只凭托运人的空白背书即可,所以其流通性更大;

2、记名指示人提单: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TO ORDER OF 、”,根据指示方不同分为凭托运人SHIPPER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又称指示抬头提单;

3、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中“某某”相当于记名指示提单,“或指示”相当于托运人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指示提单背书有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和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两种: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此种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如信用证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议付行的记名背书,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三、提单背书的注意事项

(一)背书内容

1、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书的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3、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特定的其他人;

(二)背书方法

1、以“凭指示”(To order)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shipper)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To order“issuing bank)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bank’s order”,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4、以“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applicant)为抬头,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consignee”或“To consignee’s order”,并由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进行背书转让。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在实际的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多使用指示抬头的提单。托收支付方式下只能做成不记名(空白)指示或托运人指示的提单。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提单抬头具体填写方法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以上就是对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解答了。总的看来,提单背书其实是对于国际海运业务而言的。在海运业务中,若是买卖双方采取议付的方式时,卖方就会选择指示提单,同时买方通过向银行支付货款并获得指示提单背书从而获得托运货物的所有权。小编提醒,由于提单涉及国际经济交易的相关内容,所以十分专业,您可以考虑咨询专业人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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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所取得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的性质,既不同于大陆法上票据持票人享有的合法持票人资格,也不同于英美法上受让不真实背书者及以后所有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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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理论上说,付款请求权,特别是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实现票据权利的最有效方式和途径;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则增加了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费用与时间成本。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票据实务中大量使用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属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银行本票的情况也如此;商业承兑汇票在很多场合,也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自己出票。在这些场合,追索权已经吸收了付款请求权,只要持票人的追索权得以实现,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对其影响是微乎甚微的。真正由此受到实际影响的,也可能只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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