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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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六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保险不同,保障对象针对城镇职工,在企业上班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久的,在之后领取到的养老保险金就会相对增多,养老保险条例还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等情况做变化,在以后会变得更加完善,可以关注有关部门的信息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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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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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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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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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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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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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办理减员流程
(1)参保人员本人或办理参保手续的家属向学校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和参保人员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到区社保居民保险科为其办理减员手续。
(2)区社保居民保险科审核通过后办理减员手续。
二、参保单位职工失业转街道减员
1.办理范围: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相关依法成立的单位。
2.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理所需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减少表》一式两份;
②减员报盘文件。
三、保险减员(失业转街道)
1.办理范围:个人存档,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办理时间:每月15日-20日;
3.所需材料:
(1)存档卡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原件;
(4)近半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对账单;
(5)结清存档费(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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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减员(保险和档案转出)
1.办理范围:个人委托存档,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2.办理时间:每月1日-20日;
3.所需材料:
(1)存档卡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商调函(由接收人事档案单位出具);
(4)结清存档费(现金);
4.办理时限:
(1)人事档案可当天办理调出手续;
(2)社保关系转出手续办理完毕后,新单位在当月20日以后,可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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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1)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女满55周岁时。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半年。在男满60周岁,各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直辖市确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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