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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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二、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是对关于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的详细介绍。从上可知,很多企业申请破产的动机都是为了获得利益,而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破产企业的一些转让财产的行为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更多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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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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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的法定撤销权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涵义及使用条件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由此可见,撤销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撤销权行使需具备法定条件
即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
一,而且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实施请求权。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权利的损害。则不可以行使请求权。
四、撤销权由国家特定机关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可撤销权的事由债务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这就是说,即使出现法定事由,而且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以保证自己实现债权。
《合同法》确定撤销权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从合同法实践看也确有建立撤销权制度的必要。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其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将束手无策,而也难以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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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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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附条件赠予满足撤销条件的才能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附条件赠与合同撤销权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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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
破产案件适用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适用什么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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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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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撤销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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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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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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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1、破产撤销权的意义1 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 债权人依法自债务人处主张权利,获得债权的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2、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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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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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撤销债务人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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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请求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时间条件以及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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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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