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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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一、什么是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

二、办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也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同时重点指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实践中,医疗机构的执业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一)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亡报告书。

(二)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三)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以及诊断、治疗情况的知情权。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诊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四)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因诊断,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诊断。

(五)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八)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除按常规开展疾病诊疗活动外,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是由卫生部门指定给医疗机构必备的文件。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这个证书,是不能继续开设下去的。所以说如果您现在想要办一家医疗机构,那么请您先到当地的卫生部门进行申请办理。然后在进行后续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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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批准文件  
(2)变更地址名称:(因街道或门牌号变化,实际经营地址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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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设诊疗科目:新增设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医护人员名单及《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5、县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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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办理许可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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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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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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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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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是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方面。1)美容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F列条件:
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规则方面。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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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怎么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个人怎么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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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换需要的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换证应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3、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
4、科室设置平面图;
5、执业人员: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规范记录本。哪些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

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
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
三)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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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和职业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职业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机构职业条件
第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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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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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那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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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职业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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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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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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