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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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清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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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无关重要的信息可以不予理睬。2、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3、收集证据。4、对于凡是涉及汇款、邮购、推销产品之类的陌生来电,一定要谨慎、小心行事,以防上当受骗。
接到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接到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1、关于已透露的信息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你在接到诈骗电话后,可能会向对方透露你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中的部分,甚至是全部。显然,这样泄漏自己的信息是不好的。但是,嫌疑仅凭这些信息,并不足以对你产生实质性的侵害,他们获取这些信息是为了进一步诱导甚至恐吓你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对你的资金进行转账保全,将你的资金接受安全账户隔离审查,登录山寨中奖网站进行领奖操作等等。直接根据银行卡号或者手机号、身份证号,理论上是不可能盗窃你的账户资金的。但是,骗纸也可能将这些进行进行进一步的非法倒卖,其他人非法购买后用于实施其它诈骗犯罪,或者用于广告推销,所以你可能在经后一定的时期内受到一些骚扰(电话、信函都可能)。

2、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建议。

透露个人信息,常见于以中奖为诱饵的诈骗中,受害人多数是在登录所谓的领奖网站时填写这些信息的。实际上,对于你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过的抽奖活动,自己冷静思考以下就知道了,全国有超过13亿人中你自己是要多幸运才可能中奖,何况官方有没有搞过抽奖活动完全可以从官方网站得知讯息。

3、关于防范诈骗的建议。

其实,各类诈骗犯罪无一不是漏洞百出,稍微有点心思的人都可以很容易甄别。而各级新闻媒体、公安机关也一直在反复宣传防范诈骗的知识,只要你平时稍微留心一下,都可以学到大量有用的知识。

遇到诈骗电话的人不在少数,接到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是大家考虑最多的。对于此类问题,应该预想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并且报警。法律对此类诈骗信息行为也是进行了立法,对诈骗行为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目的就是遏制和警示大家不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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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诈骗电话,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关于已透露的信息会产生什么后果。一般来说,你在接到诈骗电话后,可能会向对方透露你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中的部分,甚至是全部。显然,这样泄漏自己的信息是不好的。但是,嫌疑仅凭这些信息,并不足以对你产生实质性的侵害,他们获取这些信息是为了进一步诱导甚至恐吓你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对你的资金进行转账保全,将你的资金接受安全账户隔离审查,登录山寨中奖网站进行领奖操作等等。直接根据银行卡号或者手机号、身份证号,理论上是不可能盗窃你的账户资金的。但是,骗纸也可能将这些进行进行进一步的非法倒卖,其他人非法购买后用于实施其它诈骗犯罪,或者用于广告推销,所以你可能在经后一定的时期内受到一些骚扰(电话、信函都可能)。
2、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建议。透露个人信息,常见于以中奖为诱饵的诈骗中,受害人多数是在登录所谓的领奖网站时填写这些信息的。实际上,对于你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过的抽奖活动,自己冷静思考以下就知道了,全国有超过13亿人中你自己是要多幸运才可能中奖,何况官方有没有搞过抽奖活动完全可以从官方网站得知讯息。虽然上面说到过,你填入那些信息不会给你造成直接的损失,但是建议还是多汲取一些教训,今后不要随便做出类似不理性的事情。
3、关于防范诈骗的建议。其实,各类诈骗犯罪无一不是漏洞百出,稍微有点心思的人都可以很容易甄别。而各级新闻媒体、公安机关也一直在反复宣传防范诈骗的知识,只要你平时稍微留心一下,都可以学到大量有用的知识。而根据这些知识,甄别绝大部分诈骗都是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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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如何举报电话?
个人可向公安、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将专职接受和处置社会公众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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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个人信息被泄露,每天都会接到有贷款骚扰电话,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电话诈骗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1、关于已透露的信息会产生什么后果。一般来说,你在接到诈骗电话后,可能会向对方透露你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中的部分,甚至是全部。显然,这样泄漏自己的信息是不好的。但是,嫌疑仅凭这些信息,并不足以对你产生实质性的侵害,他们获取这些信息是为了进一步诱导甚至恐吓你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对你的资金进行转账保全,将你的资金接受安全账户隔离审查,登录山寨中奖网站进行领奖操作等等。直接根据银行卡号或者手机号、身份证号,理论上是不可能盗窃你的账户资金的。但是,骗纸也可能将这些进行进行进一步的非法倒卖,其他人非法购买后用于实施其它诈骗犯罪,或者用于广告推销,所以你可能在经后一定的时期内受到一些骚扰电话、信函都可能。
2、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建议。透露个人信息,常见于以中奖为诱饵的诈骗中,受害人多数是在登录所谓的领奖网站时填写这些信息的。实际上,对于你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过的抽奖活动,自己冷静思考以下就知道了,全国有超过13亿人中你自己是要多幸运才可能中奖,何况官方有没有搞过抽奖活动完全可以从官方网站得知讯息。虽然上面说到过,你填入那些信息不会给你造成直接的损失,但是建议还是多汲取一些教训,今后不要随便做出类似不理性的事情。
3、关于防范诈骗的建议。其实,各类诈骗犯罪无一不是漏洞百出,稍微有点心思的人都可以很容易甄别。而各级新闻媒体、公安机关也一直在反复宣传防范诈骗的知识,只要你平时稍微留心一下,都可以学到大量有用的知识。而根据这些知识,甄别绝大部分诈骗都是易如反掌。所以,这次的事情至少可能作为今后生活的一个教训,能够吃一堑长一智也未尝不是好事。
二、该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不随意填写问卷调查。现如今,填写问卷很流行,网上、街头或是校园里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人请你填写问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不要随意填写,更不要在问卷上填写重要的个人信息,以免信息泄露,甚至被转卖。
2、不贪小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参与活动留下联系方式就能免费得到精美的小礼品。不过,有的时候得到的礼物没什么实际价值,却丢失了自己重要的个人信息,是占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3、不丢弃快递单据。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和快递已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一部分。拿出快递物品后,很多人都把快递箱和快递单据随手丢进垃圾桶里。其实,在丢失单据的同时,也把上面的个人信息泄露了。
4、车票机票正确处理。目前火车票和飞机票都实行实名制,在票面上留有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因此在乘车出站后千万不能随意将票据丢弃。
5、联系方式不外流。日常生活中,总是莫名其妙能接到一些推销电话,而且还不厌其烦地骚扰,甚至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其实,这些骚扰电话是从你无意间留下一个手机号码开始的,因此为了不让骚扰电话走进你的生活,在外不要随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
6、打印后删除相关信息。打印店能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也能带来很多麻烦。在打印店打印,大多数人都喜欢将U盘的文件拷到电脑上,而打印后又忘记删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打印个人简历,那么难免会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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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接到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1、更换账号。2、更改重要的密码。3、报案。4、律师起诉。5、收集证据。6、无关重要的信息可以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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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泄露个人信息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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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医保卡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
接到医保卡诈骗电话泄露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是要根据泄露个人信息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如果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公安局有对举报人保密的义务,一般情况是不会泄露举报人的基本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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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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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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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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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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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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