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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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

(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十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第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建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票据开具日期之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有不良信用的职工,除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

(二)提取人可以选择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六种提取还贷业务:

1.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低于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自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用于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预还)当年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和;

3.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已还年度(当时未提取或不符合提取条件)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累计可提取而未提取的还款额;

4.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受委托银行的相关规定;

5.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

6.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补提取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减去累计提取额部分,且提取额不超过贷款结清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八条 支付房租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房租。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租房合同明确的承租人,提取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实际房租承担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按人均房租金额计算。

房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九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潢。

第十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四)、(五)、(七—九)、(十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0.0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六)、(十—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委托银行实际支付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要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进行司法扣划的,提取额不超过法院判决书涉及金额,且应转入申请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四条 购建房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未过户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规划管理部门(乡镇由村镇房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与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发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在贷款存续期间内,可在任意工作时间申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规定不办理业务时间除外);住房贷款结清后补提取必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贷款还款流水帐并注明贷款余额(加盖银行章印)。

第十六条 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租金纳税凭证及由承租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含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信息查询无房证明。

第十七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装潢提取的,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提取。每个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装潢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八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当年物业管理费收据,在当年提出申请,一年仅办理一次。

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提取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一年内申请,应提供重大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报销后个人负担证明、病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退休提取提供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拥有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第二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上述各情形除所需提供材料外,提取人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已婚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职工同时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申请司法划转提取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证明(无房证明、除基本生活费外无可支配收入证明)等。

第三十条 职工账户无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缴存单位已破产、倒闭或注销的,缴存人身份无法验证的应提供破产清算组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提取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因本次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在购房提取时限内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三十二条 所有提取业务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证明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需要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而单位不同意出具的,职工可以凭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金额,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从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

我们在进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来进行提取的,对于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来说,是需要按照上述的细则来进行提取的。在进行提取的时候,如果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是要依法进行严惩相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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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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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专用收款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设许可证》。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证(境外身份证)》。
8、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
10、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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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账户封存二年以上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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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证(境外身份证)》。
8、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
10、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1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账户封存二年以上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
2、职工(含配偶)租赁一处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职均工资10以上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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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到盐城吗
[律师回复] 缴存人办理提取,须出示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和《居民身份证》,并附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类别和证明材料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专用收款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设许可证》。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证(境外身份证)》。
8、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
10、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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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账户封存二年以上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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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含配偶)租赁一处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职均工资10以上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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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介绍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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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无锡贷款买房吗
[律师回复]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3.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4.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6.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7.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8.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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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在盐城贷款买房吗?
[律师回复]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3.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4.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6.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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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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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一直商量着在凉山这个地方买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有一个温暖的小家,请问有谁了解凉山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详细细则呢?希望大家给些回答,谢谢谢谢。
[律师回复]
1、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且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后正常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以下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支取的同一套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支取不超过总房价20%的职工,同一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必须满6个月及以上缴存额。不是同一套住房,办理过支取的需间隔6个月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信用要求:贷款申请的夫妻双方需出具加盖银行章的信用报告,任意一方信用报告上逾期数连续达到三期或累计达到六期的,不能申请贷款。
  
3、购房所在地要求:贷款申请人出具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家庭查房证明,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如何?
  
1、贷款额度:在西昌市购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在成都市购房最高贷款50万元。其余州外(除成都市)购房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凉山州内在德昌县、冕宁县、会理县、会东县、木里县购房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盐源县、宁南县、越西县购买自住房最高贷款35万元,其余各县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同时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70%,也不能超过抵押物的70%。
  
2、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偿还期限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利率政策规定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五年以下的年利率为(含五年):2.7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4、简化业务审批条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统一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程序比较简单,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合作楼盘购买住房,交清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备案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开发商缴纳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拨付贷款资金至开发商指定账户。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楼盘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仅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身份证明、信用报告、还款,然后凭购房合同备案表和首付收据就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公积金按揭贷款不需提供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账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区别?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无可比拟。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4.9%,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3.25%,两者相差1.65个百分点。
  除了利率低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很多优势。比如首付比例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只要20%,最高可贷到购房总额的70%;还款压力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可以申请按月划扣每个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贷款期限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限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后5年,相应的每月还款金额就会减少。
  据了解,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公积金合作楼盘住房后,可以先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支取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总房价20%的金额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额度没有影响。
  “商转公”如何办理?
  
1、申请职工需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与商业贷款的申请人一致。
  
2、购房时申请了银行住房贷款,按时偿还该贷款满12个月,且无逾期,办理该贷款的银行是已与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现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该贷款,并出具“商转公”的函。
  
3、所申请“商转公”的住房不得是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4、已办理过该套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购房提取的职工,再办理的商业贷款,不适用“商转公”。
  
5、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在银行该笔贷款的余额(即在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贷款人已归还的本金),但在银行贷款余额如果高于当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只能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剩余按住房公积金正常贷款办理。
  关键词
  抵押担保
  
1、用自己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排评估并支付评估费。
  
2、与凉山州住房公积管理中心签订了阶段性担保协议的房屋开发企业或单位,由房屋开发企业或单位缴纳贷款总额5%的阶段性担保保证金。
  异地贷款
  
1、凉山州户籍的职工只要在州内购房,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就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管理机构申请贷款,享受州内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2、不是凉山州户籍的省内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在凉山州内购房,享受州内购房所在地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又提又贷”
  所谓“又提又贷”,就是贷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购房人的压力。购房提取分为两种:一是首付提取,即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时,同套住房可先办理提取总房价的20%作为首付,符合住房公积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一次性提取,即在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形下,一次性提取总房价的100%,提取后不能再申请贷款。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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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盐城市,最近收到了盐城市政府的房屋拆迁通知书,里面有提到关于拆迁补助的问题,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盐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怎样算
[律师回复] 2017盐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盐城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盐城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盐城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这是关于盐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怎样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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