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二胎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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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湖南省单独二胎政策是怎样的

一、单独二胎政策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如进展顺利,将于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二、湖南省二胎政策

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湖南省想要申请二胎政策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再婚时双方个又一个子女,或者再婚中只有一方有一个子女而另一方没有的可以申请,当然如果家庭中第一个孩子存在严重的病情也是可以申请的,政府一般在申请后十五日内会给出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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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2)一方为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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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在湖南好多年了,已经生了一个孩子了,一直想生第二个孩子,但不知道湖南单独二胎政策有哪些规定,一直不敢生
[律师回复]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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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理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符合“单独两孩”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办理《再生育证》的问题
  
1.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2.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妻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
  (五)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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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二胎政策零七年需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对于湖南省二胎政策零七年需要多少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和湖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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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2023 最新湖南二胎政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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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超生的子女可以由孩子父母或者监护人,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孩子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不会因为没有缴纳罚款而不给孩子上户口。  但是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还是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本地计生条例规定为准。  当事人如果拒绝缴纳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我的儿子是我们家唯一的孩子,他现在结婚,只生了一个女儿,我想让她再生一个,所以。想了解一下湖南省再婚二胎政策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湖南省再婚二胎政策的回答
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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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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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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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三胎政策???急
[律师回复] 首先需要肯定一点的是:目前来说,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旧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绝不罚款。
一、再婚夫妻
①再婚夫妻各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特殊情况
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没有生育,依法收养2个子女后,身体恢复健康后,可再生育一子女;
②夫妻虽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或两个被依法鉴定为残病儿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当然,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
超生三胎罚款规定如下:
①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④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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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省独生子女费政策
[律师回复] 济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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