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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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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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一、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

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市场竞争的原因,保险公司要做强就必须做大,因此有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合并之说;保险公司要做活就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因此有保险公司分立之说。保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数股东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的,一般而言这是公司的自主权,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企业,其货币运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其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上是投保人以现在的钱买将来的利,投保人买的人寿保险单就是为了将来年老或者疾病时的财政依赖,是一种为了将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二、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保险公司严重违法违章经营,造成资产危机或者经营危机,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对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该保险公司注销。

三、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将保险公司现有的总财产中减去他人的财产(取回权)、减去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别除权)、减去与他人债务相等的财产(抵销权),剩余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

第三,拖欠的税款;

第四,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四、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破产的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务必使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能够产生预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申请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有在人寿保险单被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承接之后才能被法院受理。

如果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市场上不确定因素太多,所以保险公司破产也时常发生,建议大家遇到情况时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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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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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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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根据目前的破产法律规定,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一系列的历史包袱问题,必须要有政府的力量作为保障;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涉及上述历史包袱问题,那么则应当采取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清算质量提高清算效率。但是为了保证传统清算组的清算质量,可以要求将破产中的清算业务这一块,由传统清算组再打包给中介机构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确保清算质量。这是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生存的关键,因为目前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指定,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往往受到极大的行政干扰,所以,由中介机构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对将宣告破产的案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
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破产清算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在公司无法继续运营下去,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会由工作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除清算获得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在清算行为结束后,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证明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由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后也由清算组成员进行确认,故而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是没有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债务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破产清算股东异议的情形,一般是对债权的异议,例如,认为某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偿还,但是破产清算是由工作人员组成的,最后也是由其进行确认,自然他们是考虑了多种因素了的,故而即使有异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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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风险有哪些?
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筹资风险: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程度因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规划资主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现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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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成立条件
成立清算公司需具备的条件: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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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
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必须是债务人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是,如果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则不在此限。由于个别清偿只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通常情况下会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结果,如债务人以某一价格受让股票后,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按此价格支付了价款,但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该股票的市场价格有较大提高,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就不应当撤销。
什么情况系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E、放弃债权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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