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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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应该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


离婚夫妻在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之后,紧接着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才行,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此时当事人应该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呢?具体要考虑哪些因素?这方面的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变更子女抚养费?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2、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收入等等。因此,可以说在不同的家庭中,最终确定出来的抚养费数额都是不同的,而这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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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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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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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确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后,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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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抚养;
2、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五、在确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后,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育费。  
1、抚养费应定期给付,这是一般的原则。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半年或1年1次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当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2、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是指按月或年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乘以抚养子女到法定年龄的期限,计算出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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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该怎样办理
在我国的抚养费数额应该由这类人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相关的金额决定的,还应积极的考虑这类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办理结束后的,应积极的支付这类抚养金额,确保这类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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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费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抚养费详解
1、【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4、【抚养费数额的确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抚养费可增加】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6、【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7、【可协议由一方负担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8、【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9、【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4、《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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