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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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2、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3、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
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在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破产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收回,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1、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破产清算组是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临时工作机构,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其活动受人民法院控制,并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清算组完全独立于破产企业法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不是破产企业法人或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代理人。  

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之一,但其无权处分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偿还财物书面通知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破产组清算组清偿债务,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所提异议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的,破产组清算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  

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当及时合议,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证明,待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由债权证明持有人申请恢复执行。  

3、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体现和表达债权人统一意志的债权人代表机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后,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实现按比例公平受偿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督人,成立常设职能机构,是债权人实现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债权人会议通过监督人对破产清算组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工作实施监督,并行使处分权。  

综上所述,关于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的问题,事实上,破产清算组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和管理,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并向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因此,企业或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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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之日的确定:主要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进行清算之日开始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二、清算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应该先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清算开始之后至清算终结之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三、清算费用: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需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清算方案:
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2、企业没到清偿期的债务,也要以清偿,但需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股东、债权人暂时不可以参加分配的,清算组要从清算财产中提存相应比例的金额。
六、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则默认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是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与公司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没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担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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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修订的《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优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债权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拖欠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并不存在争议,但其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值得商榷。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同样值得疑问。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十分普遍,而且数量巨大,如果在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将极大危害金融机构利益。
2、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何清偿。银行的再贷款是为了拯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其来源于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当商业银行难以被拯救,进人破产清算时,理应对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这类无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其清偿次序在国家税款之前。这类资金不应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构成部分,不得再征税,应在税款之前清偿,以体现该资金的特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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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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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算程序中,是用金钱对全部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对非金钱的企业财产必须通过变卖转化为金钱,这种“转化”过程是被清算企业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因为清算委员会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的最大利益化的将被清算企业的资产(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变现为金钱,而这些生产资料作为单独的个体,很难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也就很难尽快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因此,我们建议尽可能采取整体出售的方式,生产资料整体出售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效用,并能获得较大利益,所以,将成套的设备,甚至全部设备或者土地厂房连同设备整体出售,是较好的变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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