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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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实名制原则。2、互联互通原则。3、关键数据评估管理原则。4、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5、防火墙原则。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网络安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网络安全涉及到的人群很多,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保障大家的网络信息的等安全。网络安全也要坚持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网络环境中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和利益不受侵犯。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一下网络安全法的内容。

一、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1、实名制原则。

草案第20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实名制原则。

2、互联互通原则。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在我国互联网络信息技术领域,以邻为壑、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互联网络领域是一个竞争相对充分的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互联网络经营者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通过屏蔽或者删除其他互联网络经营者信息或者软件的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实现互联互通,既是我国互联网络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互联网络经营者在开发软件、提供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互联互通的问题,采取一切措施实现网络的无缝连接。

3、关键数据评估管理原则。

草案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搜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信息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对监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4、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法律草案在总结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决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络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依法负有互联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防火墙原则。

草案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信息发布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二、网络安全法来了对个人和企业有哪些影响

1、对个人个人信息受保护更加明确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1.7%,其中手机网民达6.56亿,网络安全问题不可掉以轻心。

网络安全法对保护个人信息有了明确规定,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当前网络工作中的重要方面,虽然相关部门此前有一些政策法规,但总体比较分散、不成体系,正需要这样一部上位法。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 ”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李易表示,未来网上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留存取证,网络纠纷和安全问题更便于追溯。这对网民网上消费生活信心的极大提升。他打了个比方,如果个人用户在手机上下载并使用某个APP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过去没法投诉提供服务的应用商,但网络安全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以后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官司可能会越来越好打了。”

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提出的“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规定,也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网络实名制”。这给遏制如今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网络暴力泛滥等乱象,提供了法治基础。

左晓栋认为,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等角度看,这次提出的网络实名制比以往的电话实名制范围更广,且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原则也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如个人上网发帖子可以匿名,但在涉及执法时后台能追踪调查到个人。

2、对企业提高了准入门槛和安全能力要求

在业内专家看来,互联网发展到现阶段,需要设置门槛,不能再“野蛮生长”;这个门槛就是安全,而网络安全法正是“安全保障之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网络安全法对企业的安全资质、内部技术、制度等有了具体规定,这将作为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一个衡量标准。

同时,网络安全法也对互联网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公司现在已被视为基础信息平台,如阿里、百度、腾讯等拥有数亿用户,这些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李易认为,互联网企业必须有与其基础信息平台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如应对黑客攻击、避免用户损失等。同时,也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大企业的“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总的来说,网络安全法将提高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发展运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具备安全技术能力的中小企业,未来可能更容易被淘汰。

加强网络安全迫在眉睫,维护网络安全需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加大网络的管控力度,对于一些不良的信息进行筛选,保障网络环境的纯净。但是,总的来说,保障网络的安全,紧靠法律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考每一位网络参与者,积极维护网络安全也是为大家的利益作出更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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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安全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落实管理措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自觉性;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这就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会安全”的自觉行动。
2、注重实效,强化培训,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制度通过分层次分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各级的安全教育,管理层提高HSE意思,执行层提高专业知识,操作层提高操作技能,从而达到全员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安全意识,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3、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工作是全员的,安全工作是全方位的,安全工作是全过程的,安全工作是全天候的,一个项目从施工设计就要开始安全工作,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安全管理,检查、识别、评价并控制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可断断续续,时紧时松,只要有生产就必须抓安全。
4、以人为本,注重激励,调动每位职工安全工作积极性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在生产过程中人的行为是占主导地位的,贯穿作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在安全管理中必须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以人为本。既要有一定惩罚措施,也要多运用正面激励,可以根据各级的安全责任制,对完成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也可在各个班组中评选一批安全标兵,代表要涵盖各个基层,满足个人荣誉感,体现“全方位”的管理。
5、开展风险评价,制定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实战化演练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并按班组成立活动小组。识别出可能存在危害的环境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组织监督落实。继续利用STOP卡等危害识别手段,及时改正不安全的行为,并能以隐患报告单的形式上报。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各项防范措施实效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目的是防止意外事件的扩大和减小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用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持续改进,确保应急设备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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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伤害自己
职工个人安全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别人
保护同事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
1、职工个人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把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三、不被别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把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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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其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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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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