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核实的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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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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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核实的相关内容

我国对土地使用税核实是针对政府以及缴税主体进行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目的就是防止有关政府机关利用这方面的职权便利,私自贪污税费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所以很多人就想知道,土地使用税核实方面的知识。在此,小编收集了土地使用税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最新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在哪里查得到?

2015年最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级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12% 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我国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坚持土地使用税核实,是为了保证政府机关的纯洁性,工作的廉洁性。坚持土地使用税核实是为了能够让税收依法缴纳依法递交,为了税收,能够用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惠民工程中,能够更好的为民利民,不让税收被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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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如何核减
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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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最新土地使用税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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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核减土地使用税
企业要交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企业只要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企业产权房,都要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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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使用税条例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请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内容,具体是怎么样的,我想了解一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1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性安置。)
 2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需要,或者因用地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因用地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一)终止的原因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终止原因,如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土地的自然变故等。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原因:
  1、国家征收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对于农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通过内部调剂等办法,为他们另行提供土地使用权。
  2.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包括以下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土地;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终止的效果
  除国家征收的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以后,应当在法律上被认为回复到该使用权设立前的初始状态。重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维持原来的用途和主体范围。例如原来是农地的,仍然应设农地使用权。但是,原来的企业用地,如果企业倒闭后无人收购或另行投资使用,可以通过复垦转变为农地。
在集体因国家征收而调整土地分配的情况下,集体应当对被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征地补偿金中支付。具体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原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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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可以核减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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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割的吗,具体是怎么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分割有哪些规定,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一)直接分割
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问题,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知,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1)双方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双方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照片;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出让合同书(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合同);
(6)双方主管单位证明书;
(7)实地勘测图;
(8)土地估价报告;
(9)城市规划许可证和位置图;
(10)联建联营同意转让证明;
(11)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
(12)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并附分割平面图;
(13)其他材料。
(二)间接分割——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销售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说当买受人取得房产,其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对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2、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3)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4)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分割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有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分割。各地方也出台各种政府规章或指导意见,予以规范、限制。
根据《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物流配套设施,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的各类房产,不得对外销售。杜绝物流仓储用地的分割散售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转让土地和厂房。不允许分割转让。另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6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允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依法整体转让,除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外,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割,一类是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后的分割。但是两者直接区别很大,限制条件也不同,产生的税费也不同,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可行性方案,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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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一律为公有性质(包括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对于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区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分布,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要计入相关在建工程。贵单位属于行政单位如果单位将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时,因为无形资产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般无形资产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则相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同归集为无形资产、使用和再转让。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因此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而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从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在本质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只是摊销和折旧的年限与一般的固定资产不同而已、土地开发成本、相关配套费用以及管理费等。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科目没有无形资产科目,必须先实行国有化征收,缴纳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取得,相应也要增加固定基金。从原理上说,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在过去也有一些单位把划拨取得的土地(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所以增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不是因为这一原因、固定资产价值中,但从原理上看,单位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对方科目的核算与取得固定资产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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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核减条件是什么?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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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个朋友有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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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核减依据是什么?
我们知道,现在每年虽然有很多的新的企业加入到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但是随着土地的价格和人工成本的增加,很多的企业也在不断地进行萎缩,甚至有的已经宣布破产。土地使用税核减依据是什么?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的范围种类。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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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结婚证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结婚证核实户口本的哪些内容,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结婚证是婚姻状况证明的重要材料,若贷款机构要求夫妻共同出面的话,必须尽快补办结婚证,或在民政局开具婚姻证明。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领手续
2012年补领结婚证条件及手续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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