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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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保护期限可短可长(几个月到几年都有可能),主要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重组安排能否达成并经法院批准。
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保护在破产法中定义为重整,在这个期间,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出破产重组方案使公司得以正常运行。在我们进行申请破产保护的时候,一般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而且,在进行申请之后,有一定的保护的期限。那么,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在此期间一般情况下股票都是暂停交易的。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二、如何申请破产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们在进行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在一定的期间内,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但是,如果我们在进行申请了破产保护之后,重组失败的话,还是要进行资产清算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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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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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们公司申请破产了但是怕投资公司来搬东西走,我想申请破产保护等拍完过后再还债,请问下您关于申请破产保护有多久期限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
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
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
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
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
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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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资金被骗了要破产,我想问问申请破产保护期限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保护期是根据重整计划协商决定的,详细请查阅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希望我对 申请破产保护期限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我是个人,真的很穷很穷,还欠了很多钱,请问能资格申请破产保护吗?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呢?
[律师回复]
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
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
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
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
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
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
上述是资格申请破产保护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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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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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限公司破产财务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按照《企业破产法》所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不抵债,也就是说,一旦有企业破产,它的资产 首先会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 其次是发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然后是上交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最后才是破产债权,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肯定是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这样就会造成其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这明显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破产保护的条件
[律师回复]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

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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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的利弊
破产保护可以经过清算,把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公平地分配给他的债主,对于个人而言只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从而彻底勾销他所拖欠的一切债务。我国法律还不允许个人破产,很多外国允许个人破产。但注意,根据外国法律,个人破产之后,个人的资信等级会严重下降,会丧失很多资格,比如不能发起设立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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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个朋友自己开的公司,目前比较困难,听说中国也是有破产保护的,咨询一下公司破产保护法,谢谢!
[律师回复] 新破产法的实施还使北京首次有机会将破产保护概念引入中国。该法的第73条规定,基于使申请破产企业能够在重组后获得重生,不必走上清偿关门的道路,法院有权批准破产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破产法已臻完美。一些漏洞可能会使政界人士得以继续干预企业的破产事务。例如,虽然被任命来掌管破产企业管理人可能是专业人士,但有权任命他们的法官们却往往并非专业人士。由于管理人的收入水平更有可能由法院而非债权人来确定,因此法官们及其在地方政府内的朋友们也就获得了更多干预企业破产事务的便利。
但新破产法仍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就中国金融体系的重组工作而言。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被因企业破产而导致的大量坏帐所困扰。据美国华盛顿的国际经济研究院最近估计,中国的坏帐总额相当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62%。如果中国银行业要想经受住经济增长低迷期的考验,就必须解决坏帐问题。
迄今为止,企业破产程序含混不清一直使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及其外资小股东们──对于让经营不善的企业清算破产一事望而却步。虽然中国的各家银行通过债转股交易获得了许多公司的控股权,但却没有什么银行打算出面直接经营这些企业。这些银行也没有为判断私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做好准备,许多情况下它们仍倾向于向地方政府及其支持的国有或私营企业放贷。
但中国银行业目前学习风险管理知识的时间却很紧迫了。那些学得不够快的银行自己也可能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为新破产法专门为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申请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清算制定了条款。
而那些切实学到了信贷风险管理经验的银行则会收获颇丰。中国政府一直在有系统地帮助国有银行卸去坏帐负担。这些轻装上阵的金融机构最终将成为银行业的中坚力量,它们上市后将承担起对中国企业扶优济弱的重任。
中国从1999年起已陆续成立了几家专门管理从银行剥离的人民币1.4万亿元(1,760亿美元)坏帐的资产管理公司,从它们的不良贷款回收率之低中可以看出形势是多么严峻。 它们目前回收的资金只相当于不良贷款帐面价值的20%左右,即使拜国家收紧信贷政策之赐,近期所形成不良贷款的回收率也仅有30%。中国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的主任李曙光教授是新破产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说,这一法律有可能使中国的不良贷款回收率接近70%的全球平均水平。
以上就是中国破产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如果中国破产保护法能加快坏帐的冲销速度,将破产企业及社会经济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中国金融业的健康状况将大为提高。在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日益壮大的时代,这对世界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也是无法估量的。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还不起信用卡,一直想申请破产保护,他想问一下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
[律师回复]
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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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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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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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
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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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管理是怎样的
破产保护,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时,可以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债权人通过、法院确认后,这家工作可以继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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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的朋友的亲戚因为欠了一笔比较大的债,后来就破产了,想问一下申请破产保护和破产是怎样分的?
[律师回复]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是否能够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这是被迫的)
破产保护: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这是为了重生而主动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简单的说破产保护可以继续经营,有点主动的意味;破产就不能再经营了,这是被动的。两者的共同指出都是面临破产危机
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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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手上有一个工厂,晚上偷偷一直在进行排放物质,全部都是有毒的,后来被其他人给曝光出破坏环境了,想要做无罪辩护,破坏环境案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后,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公诉人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是一家三口人唯一的经济收入,为养家糊口,2013年10月26日陈某某经本案另一被告人魏某介绍前往本案被告人郑某的电镀厂,并在2013年10月27日正式上班。然而,被告人陈某某在并没有拿到分文工资的情况下,仅仅工作了3天,便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被柳市公安分局带去问话(此点可以在卷宗P37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印证)。可见,被告人陈某某系生活所迫从事电镀工作,同时,又因为文化程度低,不能预见到其行为将导致的恶劣后果,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1、被告人陈某某电镀工作时间极短。
依据卷宗中本案三个被告人的笔录相互印证可得知,被告人陈某某在电镀厂工作仅仅3天,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是非常有限的。

2、被告人陈某某从事电镀工作期间工作量非常小。
依据卷宗P33被告人陈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可见,电镀厂业务十分有限,每天消耗约硫酸100ml,硝酸120ml,铬酐1kg,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庭上的发言也可相互印证,该电镀厂每天的生产产品也仅仅600余斤。对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的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中显示的污染数据,其污染指数之高必然是常年累月累计而成,而并非由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电镀厂造成。
第三、被告人陈某某系本案从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调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同时,此次犯罪属于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便如实供述其一切犯罪行为,对照被告人陈某某的几次问话笔录可见,其前后供述完全一致,没有丝毫隐瞒,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也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一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被告人陈某某家庭及其困难,父母及妻儿均迫切需要被
告人照顾,建议采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常年在外工作,其年迈的母亲双腿患上了严重的风湿由在老家的父亲照顾,为此,被告人陈某某每年必定回家过年,并带上一年积攒的为数不多的积蓄孝敬父母。近几年,被告人陈某某尚才十几岁的儿子陈川,但却患上了难以治愈的多发性淋巴结肿大(一种瘤症),更是增添了被告人陈某某的经济压力。然而今年,被告人陈某某辞去了其原先在丽水的稳定工作,只因思念其在柳市生活的妻儿来到了柳市工作,但是,就因为这样一份工作犯了罪!!!就因为这样一份能让其养家糊口的工作,却给这样一个伤痕累累的家庭带来何等惨烈的一个噩耗!!!
也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并不熟悉的“缓刑”二字,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却是天堂与地狱的转折点。在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适用缓刑,给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机会,给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庭父母妻儿一次机会,也让被告人陈某某可以感受到公义的法律下,亦有情义。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基于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在适用刑罚上慎重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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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保护人,破产保护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①一般主债务的消灭;②主债务已被第三人承担;③依法律规定与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或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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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有。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此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相当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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