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医生指定正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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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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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律师认为,该做法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涉嫌违犯《反垄断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行业协会指定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做法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也剥夺了保险消费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垄断经营行为。

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医生指定正确吗

司法鉴定保险行业当前非常火热,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使用司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司法鉴定保险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不过在一些地区的法院会指定司法鉴定保险办理的医院,这就让很多人都不解。那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医生指定进行到底正不正确呢?

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指定正确吗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今后,该省12家保险公司在与客户保险理赔发生争议时,需到该协会唯一指定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根据该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理赔。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各方质疑。有律师认为,该做法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涉嫌违犯《反垄断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质疑为什么仅指定一家医院 “保险行业协会有权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吗?为什么仅仅指定一家?”不久前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哈尔滨市民左女士,对本报记者表达了她的质疑。“到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谁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如果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怎么办?”另一位市民则表示,保险行业协会指定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做法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也剥夺了保险消费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垄断经营行为。

保险行业协会解释

根据保险公司的建议考核选定

针对市民的质疑,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部主任唐述山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该协会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因。

他说,保险司法鉴定有其独特性,需按保险条款和病种要求来鉴定,以往发生保险纠纷需要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都各自寻找鉴定机构,而由于一些鉴定机构不了解保险条款,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发争议。不久前,该协会根据12家保险公司的建议,决定指定一家熟悉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而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司法鉴定,减少保险鉴定纠纷的产生。通过综合考核,保险行业协会最终选定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作为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指定机构。该医院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疾病状况、残疾程度、导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保险公司将以该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公司反驳

不理解保险行业协会做法

针对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做法,一些保险公司提出了的不同看法。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这12家保险公司中有11家是省级分公司,为什么保险行业协会选择了一家市级医院作为唯一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他表示,该公司刚接到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是否会按要求去做还有待最后研究再决定。

哈尔滨市一家不在上述12家保险公司之内的寿险公司经理则表示,保险协会无权硬性要求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到指定机构去进行司法鉴定,只要是合法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都应认可。

虽说司法鉴定保险采用指定医院中可能会存在猫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想,这样是不是能够让司法鉴定的管理更加规范,让保险更好的进行。所以我们还应该想一想积极的方面,当然如果出现哪些猫腻问题的话,我们应该及时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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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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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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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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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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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人,最近看新闻说黑龙江又引进了不少的人才,关于户口肯定有政策,想咨询下黑龙江省人才户口
[律师回复] 一、 引进人才落户审批条件及所需相关材料
  
(一)大专以上统招应届毕业生如在哈市落户,首先持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中心签就业协议,并每年于7月20日至10月3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省人才中心办理落户和存档手续
  
1、一寸照片两张;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
  
5、加盖黑龙江省人才中心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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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省人才中心的交费收据。
  
(二)往届统招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未婚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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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口(户口本原件或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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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或户口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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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省人才中心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准备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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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花费;
4、存在第三方职责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职责方承受,如交通意外、医疗意外、工伤等;
5、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做法以及其亲属的有意做法导致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6、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花费;
7、城镇工人医疗保险规则限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事项;
8、其他不予报销的花费。
(二)参考资料:新农合报销范围(19D4C65-00_304A9_0B-13D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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