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儿童抚养权的具体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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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厦门儿童抚养权的具体内容


父母离婚最大的受害者会是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另外,孩子也是父母身上的肉,因此离婚时,双方很多情况下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厦门儿童抚养权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抚养权的定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四、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在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由以上厦门儿童抚养权的具体内容我们看出不难争议的是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都是由母亲来抚养的,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还是要根据法律依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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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上面是 厦门市收养儿童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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