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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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其他。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资金市场运作的根本,资金的作用有很多。现实社会中,很多人都将资金作为自己投资的基础,他们将资金投资到很多领域,不同的资金性质就将从事不同的经营活动。不过这些资金都有一个大概的经营范围。那么,就有人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如 The Carlyle Group,3i Group etc;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Morgan Stanley Asia, JP Morgan Partners ,Goldman Sachs Asia, CITIC Capital etc;

三、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弘毅投资,申滨投资,中晋基金等;

四、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如GE Capital 等;

五、 其他如Temasek,GIC。

(二)、股权投资基金是?

广义的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资本家将自己的资金投资许多领域,而他们投资到领域不同这些资金的名称也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一种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资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去分析出其中的不同,找准投资的方向,让自己的收益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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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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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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